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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龙股份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 2017-03-27 09:53:57    编辑: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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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麟龙股份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麟龙股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罚过相当、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的。

(二)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违反《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麟龙股份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麟龙股份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信息披露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麟龙股份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挂牌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澄清差错发生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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