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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两证整合下月全面启动不得组织强制换照

日期: 2016-11-04 10:38:19    作者: 林丽鹂   编辑:李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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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3日召开的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目前,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等4个试点地区实施状况良好,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将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明确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为尽量减少改革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负担,与“三证合一”对企业提出过渡期的要求不同,《意见》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规定过渡期。对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主动要求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意见》特别强调,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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