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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赢得民心

日期: 2018-05-10 11:58:02    作者: 马林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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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3月30日开始施行,《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等“枪支”的行为,应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用途、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的法律文书显示,《批复》施行后,多地多起涉及气枪的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案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出于娱乐目的的不被起诉;初犯、悔改的被不起诉。

回想天津摆气球射击摊的赵春华,于2016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新年伊始,这则“天津大妈气枪射击摊案”在网上炒得火热,甚至不少网友为被判刑的大妈喊冤。

近日,“两高批复后,多起涉气枪非法持有、买卖枪支案被决定不起诉”的新闻报道见诸各大媒体,网民普遍称好。对于涉气枪类的案件如何定罪量刑,这份《批复》给出了指导性答案,强调必须从行为人角度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可认定为犯罪。使这类案件的判决与公众的认知常识保持一致,是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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