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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江西9月1日电为着力解决铁路沿线突出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扎实推进“平安滨江”建设,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江西贵溪
对“诺而不捐”必须依法追责
日期: 2017-07-31 09:21:56 编辑:王明事实上,“诺而少捐”就是一种“诈捐”。然而,“诈捐”行为,之所以“前有古人,后有来者”,缘于“诈捐”者不需要承担违法成本,仅仅承受了无关痛痒的道德鞭挞和舆论谴责。殊不知,对于恶意“诈捐”的违法行为,再严厉的道德鞭挞和舆论谴责都是没有意义的,必须依法追责。
换言之,对利用慈善作秀,以博取美名,借机宣传推销自己等主观恶意“诈捐”行为,应该给予法律制裁。合同法第188条有明文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也就是说,如果捐赠人已经在公开场合做出捐款承诺,并明确了受赠方、捐款用途等,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公益性质的捐赠,由此变为承诺性行为;如果企业或个人承诺了又不履行义务,就是违约行为。
此外,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对“诺而不捐”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这一规定表明,如果捐赠人“诈捐”、不兑现承诺,受赠人可以依据捐赠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使其既承担道德责任又承担法律责任,受捐方,或慈善机构,应依法追款,并追究他们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决不能让恶意“诈捐”者逍遥法外。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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