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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公职律师成为法治“软肋”

日期: 2017-07-20 09:21:52    作者: 易川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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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日前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在今年底前,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2020年全面形成一套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7月19日 人民日报)

公职律师,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很新鲜的名词。顾名思义,公职律师重点在于“公”,它的存在就是为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助推依法行政而设置的。其实,设立公职律师当然不难,难的是公职律师如何实至名归地当好政府决策的“法律把关人”。实事求是地说,当前,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基层政府部门,法治意识法治思维还很浮泛,“官本主义”“一言堂思维”还有市场,他们习惯了在没有公职律师的情况下运作,一遇涉法问题,只好“临时抱佛脚”,聘任社会律师“救火”。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公职律师可能会受到领导意志和行政权力的压制,不能发挥积极作用,反而有可能会成为法治的“软肋”。

简而言之,在行政体制的约束下,公职律师在影响政府决策方面发挥的作用还有待于提升。一些地方,在政府决策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公职律师的“声音”会被认为是对“权威”的挑战。部分地区政府在作出决策时,不让公职律师全称参与进来,公职律师成为“保姆”、“花瓶”,没有办法履行自身责任。


想要公职律师发挥“法律把关人”作用,就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不受领导意志影响,坚持凡事依法的工作原则,加强自身要求,受得住诱惑。当然,除了必须加强自我约束和坚持原则外,维护公职律师的独立角色,还需要严密的制度保障。比如完善公职律师介入政府决策的程序规定,保障公职律师独立进行法律审查的工作制度,自由表达意见的入档备查制度等等。此外,公职律师在组织任免、职业发展和绩效考核上,应该建立相对独立的机制,相对独立于所在部门,以免有投鼠忌器的顾虑。只有这样,公职律师才能发挥最强的作用,保障依法行政的推行,成为法治的“硬骨”!(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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