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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满5年的经适房可变商品房

日期: 2017-03-29 16:14:17    编辑: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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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榆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管理办法(暂行)》公布,根据该办法,自2017年2月25日起,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规定缴纳应缴土地增值收益后,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缴纳土地增值收益后变为商品房

据了解,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土地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行为。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受理部门按照“谁出让谁受理”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土地增值收益=(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分摊土地出让金-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时纳入销售成本的土地费用)×60%。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分摊土地出让金=该套经济适应住房分摊土地面积×申请取得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时政府公布的所在区域土地基准价。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时纳入销售成本的土地费用是指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土地费用,具体以合同为准。

土地增值收益纳入保障房专项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2.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3.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4.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5.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受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收益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的应缴土地增值收益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应缴增值收益后,向受理部门提交通知书和缴纳凭证。受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批复。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土地增值收益并提交缴纳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申请人持受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向住房原登记机构申请将该套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住房,权利人不变。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向市、县区主管部门缴纳的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市、县区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本办法自2017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7年2月25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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