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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法院集中审理、宣判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日期: 2017-03-16 16:05:26    编辑: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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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法院集中审理、宣判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庭审现场

中国网3月16日讯 近日,西安雁塔法院集中审理、宣判了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案例一

西安雁塔法院集中审理、宣判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015年12月,原告刘某、姜某分别花费1824元和1178元购买被告陕西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所售商品“某婴幼儿清清宝”固体饮料,该商品标明适合6个月-5岁婴幼儿食用,生产厂家为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购回上述涉案产品后,原告将部分产品送于亲友,并打算将一部分产品过节送至福利院及儿童村,但亲友给自家宝宝食用后,反映宝宝出现腹泻、呕吐、莫名哭闹等身体不适情况,原告通过咨询和查找资料,发现涉案产品“某婴幼儿清清宝”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投诉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告知被告所售产品不是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生产,被告进购涉案产品资质和手续不合法;产品配料表中“莲子芯提取物”属于中药材,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等综合评价的确定,不得添加在食品中;涉案产品作为固体饮料,配料中的“低聚果糖(双歧因子)、DHA”系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配料表中标柱含有“β-胡萝卜素”,但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明具体含量;涉案产品另存在未按执行生产、执行标准过期作废的违法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义务与责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购物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案例二

西安雁塔法院集中审理、宣判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案审现场

原告赵某在被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某保健品专营店购买玛咖片11瓶,共计货款1727元,该商品品牌为“KAZU 卡祖”,包装上印有“玛咖含量≥95%”,营养成分表标注“蛋白质含量≥25”, 原告服用后感觉与产品描述不符,认为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退一赔十。案件审理中,经司法鉴定,该产品成分为:每100克中,能量10%、蛋白质0%、脂肪0%、碳水化合物15%、钠2%。另查, 2011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对玛咖粉蛋白质含量的质量要求为≥10%。本院认为,原告于被告天猫店铺中购买的卡祖玛咖片,蛋白质含量为0%,与标签注蛋白质含量25%严重不符,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及《食品安全法》相应规定,被告某贸易公司作为销售者,未能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品,损害了作为消费者赵某的合法权益,故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案例三

西安雁塔法院集中审理、宣判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案审现场

2015年11月25日,原告赵某在被告深圳市金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某购物平台上的金田专卖店,购买了50件手机存储卡,单价为18.8元,总金额为940元。收到货后,赵某发现该商品贴的是深圳市金田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品牌,标注的商品原产地是台湾,而销售网页上标注的产地是中国大陆,故赵某以被告涉嫌欺诈消费者,将被告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三倍赔偿。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手机储存卡包装上写有“深圳市金田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标注有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路创业高新科技园D栋”,该名称及地址并非被告名称及地址,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本院对于原告赵某的三倍赔偿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上述案件涉及成人保健品、电子产品和网络购物等多个方面,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案件审理中,该院依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制假售假者付出沉重代价;在审判实践中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依法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广泛好评。(王玮 图/富翕萍 刘裴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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