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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购房 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如何分割
日期: 2017-03-06 10:52:32 作者: 吴振宇 编辑:李荔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
被告:季某
2002年5月1日,原告购买了本区一套住房,购房总价210000元,首付60000元,贷款150000元,贷款年限20年,购买该房的购房合同系原告个人所欠,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个人。2002年8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15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登记结婚后,已经偿还该房屋贷款本息合计110000元,双方一直认可该房现价500000元。法院对双方同意离婚的合意,予以确认,判决原告给付被告该房共同还贷以及增值部分补偿19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解析: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通过贷款所购买的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在离婚时仍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用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资金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也应予以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当是房屋的增值系数乘以夫妻共同还贷的支出,房屋的增值系数即房屋现价与购房成本的比值,在本案中就是500000÷210000=2.38,房屋的增值部分就的2.38×110000=261900元。双方共同还贷支出以及房屋增值部分总和为371900元,对该部分财产应按照照顾女方原则进行分割,故法院判决原告补偿被告190000元。(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 吴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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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徽在脱贫攻坚的穷山沟里闪光
——记佳县王家砭镇孙家峁村第一书记胡亚飞二三事 他,正气凛然、亮剑邪恶,义无反顾、绝不姑息! 他,铁骨铮铮、嫉恶如仇,面临危险、英勇无畏! 他,干了二十多年刑警,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