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你现的位置是:首页 > 名律点评 > 正文
推荐阅读
甘肃省将用三年全力整治公路路域...

(记者严存义)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甘肃省公路路域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从今年7月份开始,开展为期三年的路域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到2020年实现公路沿线视野内无垃

更多三农舆情
湖南集聚电商优势 助贫困地区农...

8月31日,“邮政919扶贫助农电商节”新闻发布会在长沙举行。 鲁毅 摄 中新网长沙8月31日电 (记者鲁毅)“通过造节的方式,可以帮助更多的农户利用好电商这把利器,开展网销,拓

婚前一方购房 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如何分割

日期: 2017-03-06 10:52:32    作者: 吴振宇   编辑:李荔   
分享到: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

被告:季某

2002年5月1日,原告购买了本区一套住房,购房总价210000元,首付60000元,贷款150000元,贷款年限20年,购买该房的购房合同系原告个人所欠,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个人。2002年8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15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登记结婚后,已经偿还该房屋贷款本息合计110000元,双方一直认可该房现价500000元。法院对双方同意离婚的合意,予以确认,判决原告给付被告该房共同还贷以及增值部分补偿19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解析: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通过贷款所购买的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在离婚时仍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用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资金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也应予以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当是房屋的增值系数乘以夫妻共同还贷的支出,房屋的增值系数即房屋现价与购房成本的比值,在本案中就是500000÷210000=2.38,房屋的增值部分就的2.38×110000=261900元。双方共同还贷支出以及房屋增值部分总和为371900元,对该部分财产应按照照顾女方原则进行分割,故法院判决原告补偿被告190000元。(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 吴振宇)

更多财经舆情
更多扶贫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