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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险保额超10就不赔? 律师:看清条款谨防忽悠

日期: 2016-12-19 15:10:19    编辑:王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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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投保人汪女士在2001年12月1日为儿子购买了上海市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产品长青B保险。当该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上门游说时,汪女士表示她已在1997年为儿子买了5份寿险保单,2000年11月又买了别的保险,保额已达5万元,如果再买就要超保额了;更何况原先的寿险保单回报已经很高,没有必要再买保险。

但该代理人拿出一份少儿保险计划书对汪女士说,她还可以买第三、第四两种保险,这些保险是针对小孩的意外伤害的,平时小孩碰碰擦擦的门诊医疗都可以报销。在保险代理人的再三说服下,汪女士最终买了6份保险(当时也不知道这险种名称叫什么)。之后,汪女士的儿子意外骨折,打电话询问保险公司,结果被告知不能对此理赔。她觉得很奇怪,要求保险公司给个说法。

接到申请之后,保险公司表示,我国法律有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5万元(2002年之前为5万元,之后提高到10万元),既然汪女士之前已经购买了5万元的保额,因此对于之后汪女士购买的保险,保险公司是不负担责任的。汪女士对此还是不满意,认为自己完全被保险公司骗了,那么汪女士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但是上面的法律文件针对的都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而汪女士购买的6份保险合同,是针对意外伤害的,并不是以死亡为条件的,和此规定并不冲突,因此保险公司并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对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险的保额进行限制,其目的就是要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避免由于道德原因给被保险人造成人身伤害。这里的限额仅限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生存险并无此限制。

因此即使生存险的保额超过了10万元,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支付保险金。但是如果父母为子女投保的是死亡人身险,超过10万元保额的,保险公司则有权利拒绝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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