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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监督需要采用正确的方式

日期: 2018-06-23 16:35:08    作者: 蓉馨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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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跟拍官员:敲诈勒索与公民监督扯不上关系》,报道中指出,湖南省长沙市的李某、刘某、阳某、王某设计的一条“致富”路,在官员的私家车中装上定位仪,然后尾随跟拍,再利用拍摄到的官员“违法违纪”照片或者视频,对官员实施要挟敲诈钱财……(2018年05月15日中国青年报)  

公民依法享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这既是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途径。在我国民主政治中,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采用不同形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监督权。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公民监督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发表评论、写信、面谈、打电话、网上举报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既可以直接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众传媒来实施监督。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逐步健全,公民监督的形式将不断增多,更加丰富多样。文中报道的在官员的私家车中装上定位仪,然后尾随跟拍,再利用拍摄到的官员“违法违纪”照片或者视频,对官员实施要挟敲诈钱财,这种非理性,带有强烈个人利益目的性的非法行为是与公民监督扯不上关系。由此可见,公民监督需要采用正确的方式,不是什么样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为公民监督。


公民监督采用了正确的方式,这样的监督活动是很有意义的,它可以使人们顽强地同国家机关中少数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以权谋私行为做斗争,维护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公民监督有别于国家监督的,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只能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国家机关反映,或者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媒体进行揭露、曝光,以引起有权国家机关的注意,使之采取产生法律效力的措施,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而后者可以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主动地采取或者应公民、组织的请求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对违法乱纪的公务员科以纪律处分或给予其他相应的制裁,从而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公民监督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需要与国家机关的监督结合进行。国家专门监督机关可以从公民的举报和申诉中发现大量有价值的线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离开了广泛的公民监督,其他各项监督就会落空,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防腐作用就难以正常发挥。任何系统仅仅依靠自励都是难以持久维护有效运作的,公民监督作为一种外部压力,对于改善政治管理、保持国家机关的廉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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