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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卸脚砸伤 法院调解获赔偿
日期: 2018-03-16 20:15:42 作者: 符华琼 编辑:王明李某(男)对案件承办法官苦诉:“我脚受伤,至今仍不能干重活,家庭经济收入主要靠卖农产品,我还要定期复查,真的很困难。”
去年李某在王某开办的青石板石材加工厂搬卸石材时,不慎被石材砸伤右脚背,导致脚踝2、3跖骨骨折并住院治疗两个多月,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就受害赔偿产生争议。通过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解,李某与王某以35000元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兑现。
男工受伤 求偿受阻
2017年1月12日,李某在王某的加工厂内的汽车上搬卸青石板,因青石板翻倒将李某右脚背砸伤,医院诊断为脚踝2、3跖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后出院,王某只支付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后李某主动找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向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李某受伤时已达退休年龄不予受理。故李某向达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残疾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余元。
法庭相见 分歧较大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王某认为李某搬卸石材时未尽到注意事项,已经向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算是仁至义尽。且李某要求的误工费、伙食补助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过高。 李某则认为其要求合理,王某应向其赔偿相关费用。
法官劝解 当庭获赔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问题,有达成和解的基础,于是当庭主持调解。通过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并耐心劝解,李某与王某摒弃争议,均作出合理让步,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当庭向李某赔偿35000元。
法官提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无价的,事后补偿仅是一种救济手段,无法逆转已经造成的伤害后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注意安全,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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