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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抚养难 监狱调解化矛盾

日期: 2018-03-16 20:12:03    作者: 符华琼   编辑: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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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达川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同居关系非婚生子抚养纠纷。

    唐某(女)和王某(男)于2009年未婚同居并生育一女小王,后小王一直由唐某抚育, 2011年王某犯罪入狱,至今仍在服刑期间,无法行使对小王的抚养监护权。2015年唐某与他人结婚,为了使家庭和睦和小王的健康成长,唐某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小王,王某依法向其支付小王的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因王某尚在服刑期间,承办法官决定在王某服刑的监狱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某和唐某为争取小王的抚养权展开激烈的辩论。承办法官考虑到王某的特殊情况,现无能力抚养小王,但是应给予其积极表现的动力,同时又有利于小王的健康成长,遂与双方沟通。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唐某和王某就小王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小王的抚养权归唐某,唐某主动放弃王某向其支付小王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若王某出狱后二年内,有固定的住所及经济收入(其经济收入达到四川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小王的抚养应当变更为王某。

    法官提示:非婚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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