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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式处罚”背后是权力“任性”

日期: 2018-02-07 09:16:44    作者: 何文平   编辑: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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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省威信县某村一村民因乔迁大摆宴席,该村村委会认为其违反乡规民约,决定对其通报批评并停止该村民所在村民小组的道路硬化工程、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安排,并停发该村村民小组全部低保,且该村民小组半年内不得到村委会出具各类证明。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乡规民约在促进社会运行、规范村民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村委会的“决定”本身是想通过严厉的惩戒来净化乡村风气,出发点不可谓不好,但善良的初衷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村委会本身并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而道路硬化工程、危房改造、低保等都是国家政策,理应由政府主导实施或是取消,并且村委会为村民出具证明本身自身职责所在,又怎能说不办理就不办理?

    法不授权不可为,任何权利都来自法律。村委会一纸“决定”为何如此任性?村委会本应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依据的“株连式决定”显然损害了村民的正当权益,既缺乏教化群众的温度,也失去了惩戒尺度,更逾越了国家法度,违背自治初衷,其背后是权力的“任性”,漠视法律的荒唐“决定”理应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当村(居)委会出现偏离法治的做法时,乡(镇)政府有责任及时制止并纠正,“株连式处罚”问题的出现地方党委政府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因此,乡(镇)一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其管理程序和行为,提高村(居)民自治水平,杜绝此类乱象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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