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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失误可免责,要满足容错情形和条件

日期: 2017-11-07 16:30:18    作者: 浩文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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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近日印发了《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部分失误可予以免责,以进一步营造锐意改革、宽容失误、勇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湖北日报网 11月3日)

关于免责的规定,旨在更好地树立“失责必问、尽责免问(责)”的导向,更好地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进一步营造锐意改革、宽容失误、勇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激发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但是,免责问责必须满足容错情形和条件。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办法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中,经过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缺乏经验、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或者失误的,可以免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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