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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要兼顾合法与合理

日期: 2017-08-27 16:30:33    作者: 雯子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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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央视播出的《法治中国》系列纪录片在社会中引起了热烈的反响,贯穿于整部纪录片始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是成为大家津津乐道的话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是依法治国的精髓和灵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落实到各级行政机关中去,笔者认为就需要各级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行政事务,在行使行政权力是既要合法还要合理。

首先,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以合法为前提。现代法治国家,就公民权利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而言,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手段,公民的权利是目的,行政机关权力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公民权利,是为了让公民更好的享有权利。因此,国家就必须以法律来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有任何违反,即“法无授权即禁止”,以此来保证行政机关的权利行使在一个正常的轨道上。

其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兼顾合理性。所谓合理性就是行政机关在面对同等或类似情形时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特殊性,在合法的前提下,以合理的手段做不同的处理,以保证作出的行政性为是一个目的正当、手段合理,是人民群众都能满意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法治乃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平衡器”合法始终是行政行为最根本的前提。但是,合法的行为却不一定是合理的行为,依法治国的理想其实就是实现权利行使的合法和合理的平衡,否则“无合理性的合法性会变为僵化,无合法性的合理性则沦为恣意”。因此,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合法性与合理性当中进行权衡,以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谐共存,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的基础,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剑阁县委组织部  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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