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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基层乱象,亮剑“微腐败”

日期: 2017-08-12 22:44:42    作者: 银河飞鹰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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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见关于江苏青湖镇东朱洲村委会以集体研究名义向建房户收取“道路损失费”,损害群众利益,违反群众纪律报道。读后引人深思。这种利用群众法纪知识缺乏蒙骗老百姓渔利的事情真还不是某一地某一例。

对于乱收费问题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很严重,为此中央也三令五申进行禁止,并收到良好效果。但随着村民自治深入,个别地方歪风反弹,部分村干部“贼心”不改,玩起了障眼法,打着村民民主管理的幌子隐形行骗损害群众利益,中饱私囊搞腐败。

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有些违法犯罪看似穿着合法的外衣,实际上是大多群众无法纪意识,不懂法纪知识而事不关己,缺乏监督,为“贼”留出了空间和机会,出现被别人卖了还帮别人数钱哭笑不得的事情。另一方面说明现在一些地方乡村干部党性依然较弱,宗旨意识淡薄,吃拿卡要这套成了习惯,不想收手,不想收敛,基层微腐败还较严重。

让我们以东朱洲村委会乱收费案例来分析原因。首先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而治”。 它是村民基于法律的授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照村民集体的意愿,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东朱洲村委会在没有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情况下,村委会几个人擅自确定了收费标准,从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所谓收费要求和标准规定无效。因此没有强制约束力。

其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来替代法律的,更不能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东朱洲村委会制定收取道路损失费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其次,关于处罚权的设定问题,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执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因此,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制定,东朱洲村委会,并非国家机关,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无权擅自设定处罚权。

综上所述东朱洲村委会制定收取道路损失费规定并实施强制性收费是违犯法纪的行为,而这种违法规定在一段时间的执行正说明村民没有法纪知识和意识缺乏对其行为监督。

要治理基层乱象,必须综合施策:一是加强群众的法纪知识教育学习,普遍提高其法纪监督意识。二是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对制定执行村规民约中法纪问题严格指导把关。三是强化地方纪委及村廉勤委监督执纪,对村两委工作实行同步监督。四是对基层乱收费开展集中专项整治,依法审核村规民约内容,删除违法纪条款,停止违法纪的行为,严惩损害群众利益党员和干部。五是举一反三,开展对基层干部廉洁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深入开展“四种形态”的运用,亮剑惩治基层微腐败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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