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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参与决策“走过场”说“NO”

日期: 2017-08-11 16:11:46    作者: 谭榆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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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结束向社会征求意见。拟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包括5个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8月7日 新华网)

要决策,公众就得参与;要参与,就得开会。然而,却有一些领导干部把民主决策当作了“花瓶”,把开会决策办成了“过场秀”。公众发言前领导先“讲话”、定好调,表面上看似轰轰烈烈,实地里却碌碌无为,导致大家都开了口,却众口一词;大家都发表了意见,却不谋而合。殊不知,决策“走过场”,领导“一言堂”拍板定大事看似“高效”、“有魄力”,其实“有些决策失误比贪污腐败更可怕”。

重大决策是政府工作的核心环节,正确的决策离不开公众的参与。从这个意义上讲,决策权更是一种重要的公众权。公众参与决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确保重大决策不偏不倚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决策水平和质量的有力保证。尤其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重大决策的正确与否往往关乎着一地的荣辱兴衰。因此,重大决策得全面听取公众意见,遵循客观规律,公众参与决策不能沦为形式作风。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提出,作出重大决策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这是从程序上给决策权拴上了“镣铐”。同时给公众参与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给公众参与决策“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的现象敲响了警钟。

公众参与决策“走过场”有百弊而无一利,必须坚决说“NO”!在畅通民意渠道,完善决策运行机制的同时,更要健全决策监督机制,做到权责分明,让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现象”悲剧离场,让公共参与决策隆重登场!(谭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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