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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文对编外人员减薪引争议

日期: 2016-08-10 11:16:33    作者: 周均国 余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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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安源区削减工资被指实为精简人员 专家称加强人事编制管理可以理解但方式待商榷

投诉人肖祥愁容满面

  2015年,萍乡市安源区政府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的规定》,对该区编外聘请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以萍乡市最低工资为标准进行发放。

  文件所涉及的编外聘请人员中,部分人事代理人员与编制内人员此前是同工同酬,骤然被消减待遇让他们收入大减,寻求恢复同工同酬成为他们的诉求。目前有的乡镇在进一步调整工资,但是调整幅度有限。

  专家认为,无故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可能涉嫌违法,工资的调整应该参照劳动关系确立时的工资约定。

  ◎文/图实习生周均国记者余俊

 编外人员工资被削减近一半

  从去年7月份至今,萍乡市安源区高坑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肖祥的每月工资只按萍乡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这让他很不能理解。

  2003年,肖祥与安源区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了人事代理合同。2009年2月,他通过人介绍进入高坑乡政府工作,起初是给乡领导当司机。他与乡政府之间没有签订过用工合同。

  2013年,因为公车改革的缘故,肖祥被分到了乡政府信访办工作,今年又调到城管岗位工作。尽管工作多有变动,但在2015年7月前,他的工资福利待遇与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并没有区别。

  2015年7月起,肖祥的工资被大幅削减,乡政府每月发给他的工资仅是萍乡市最低工资:1430元。如果扣除社保和医保的话,他的实发工资只有1029元,而他原来的每月工资有两三千元。

  “我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这点工资难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肖祥感慨道。

  遭遇同样情况的,还有安源区100多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这些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编外人员。

  而后,肖祥找到了安源区人社局,要求对方拿出调整工资的依据,相关负责人称有正式文件,但并没有提供给他。他与同事又多次找到了安源区政府反映情况,也没有得到回音。

 发文削减工资被指实为精简人员

  肖祥等编外人员工资被大幅降低,是因为安源区政府2015年4月21日下发的一份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的规定》。这份由安源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规定是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办字【2013】76号)制定的,其政策出发点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对请事假返岗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严肃人事纪律,逐年精简、清退临时用工人员。

  文件中明确表示:“各单位要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新增临时用工人员一律予以清退;之前,经区政府明文批准的按规定执行,未经区政府批准的,原则上全部清退,暂时因工作需要不能清退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核准待遇……”

  文件同时强调:已由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人员一律与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同等待遇。

  2015年6月11日,安源区办公室下发了一份抄告单,公布了安源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在5月底的研究决定:着力解决在编不在岗人员问题。抄告单中再次强调全面加强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各区各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已由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人员,一律视同单位临时用工,不得以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对象工资介绍信为依据,核发其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上述文件,肖祥虽然签订了人事代理合同,待遇也要向临时用工人员看齐,不再和编制内人员同工同酬。

  今年7月14日,安源区人保局针对肖祥等人的投诉作了反馈,表示:“各镇街委的临时用工人员,与各镇街委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不具有人事关系,其工资待遇等受《劳动法》调整。”

  回复中解释,“安源区人事代理人员是我区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对象,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了《人事代理合同》,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其个人委托,依据其个人人事档案就人事业务为其进行代理,按合同规定双方无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人事关系委托代理关系。而他们所要求的同工同酬对象系受《公务员法》和其他人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其他工作人员,二者身份不同,工资待遇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也不存在同工同酬的情形。”

 考虑到“工资太低”有的单位再次调资

  高坑乡乡政府有7名人事代理人员,甚至包括该乡政府的财政所副所长。高坑乡政府依据文件对上述人员进行了工资调整后,引发了该群体的不满。

  7月29日,安源区高坑乡政府一位姓张的常务副镇长对新法制报记者说:“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标准是按照员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初级工的标准发放的。2015年,安源区确实出了一个这样的文件,我们只是执行了文件要求。”

  但是,肖祥等人并没有因为工资低就离职。

  高坑乡政府考虑到工资太低,在执行文件后不久,镇相关领导召开了一次会议,会议最后要求:“文件要执行,但是考虑到其他原因,临时工的工资应该有变化,但重新调整到三千多比较难。”

  这位副镇长说,“这批临时用工是在2008年至2009年进入乡政府工作的一批人,平时大家对用工关系的认识不是很清楚,但是工资都是统一安排的,有绩效工资,也有年终奖金。”

  据当地人社局工作人员了解,政府文件下发后,安源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也是按照各自的财务情况进行调整,有的单位收支良好可能影响就不是很大。

临时用工人员起诉要求同工同酬败诉

  但事实上,有的临时用工人员一直在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同工同酬的权益。

  刘飞是安源区交通局司机。2004年3月16日,他经人介绍进入该局从事司机工作,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安源区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了人事代理合同。期间,刘飞月工资从500元逐年递增至1150元,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也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他向安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补发差额部分工资。

  他说,“我在被申请人处一直努力工作至今,工作十年之久却一直都是所谓的‘临时工’,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比同岗位的其他同事要少一大半,并且被申请人在这十年以来没有给我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特向安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补发差额部分工资。”

  2014年12月10日,安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刘飞系区交通局编外聘请人员,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驳回了刘飞要求同工同酬的仲裁请求。

  随后,刘飞又起诉了安源区交通局,此案先后经历一、二审。

  2015年作出的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安源区交通局在编人员的工资是根据《公务员法》和其他人事关系调整发放工资,而刘飞与其所在单位其他人员的工资发放依据不同。故刘飞请求安源区交通局支付同工同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差额部分,不予支持。

  之后,刘飞向萍乡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补发2004年3月16日参加工作以来的同工同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差额部分,合计325038元,并且为上诉人补缴‘五险一金’,自2004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并继续为上诉人缴纳至退休之日止。

  但是,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仍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

区人保局:“我们的做法没有错”

  肖祥和刘飞作为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代表,也曾找过安源区人保局,该局局长王金安表示,在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的规定》时,这些的确是机关人事改革中面对的难题。

  王金安说:“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他们(指编外人员)站在自己角度是很难理解的,但是我们做法没有错,因为这样做,避免了用工上的不正之风,也避免了停薪留职的现象发生。”

  对于这个群体,他也表示理解,“安源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相对来说较多,所以区政府文件要求采取降低工资标准的方式让他们走。现在他们找劳动股、工资股要求改善工资,虽然很多临时用工人员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但是工资还是有保障,就算离职了,事实劳动关系还在,但是他们的同工同酬诉求不合理,因为不属于体制内人员。”他对新法制报记者说道。

  对于临时用工人员目前的工资标准是否合理?他解释说,“有的填写了人事代理人员的表格,人才交流中心会盖章,上面写有工资,但是用人单位的工资是可高可低的,只是以此作为参考。”

专家:无故扣减工资涉嫌违法

  临时用工人员是否可以要求同工同酬?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颜三忠认为,临时用工人员与编制内人员的身份确实是有区别的,工资待遇不具有可比性,临时用工人员应该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去比较。

  那么,安源区政府以削减工资的方式,变相逼退临时用工人员是否妥当?颜三忠认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可以理解,不过方式有待商榷。临时用工人员在工作之前,本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资是必备条款。既然用人单位此前已有了工资支付标准,在劳动者工作内容没有变动的情况下,随意减少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也说明,用人单位涉嫌合同违法,无故扣减工资也涉嫌违法。

  记者注意到,上述政府文件中提到:今后要严格禁止各单位擅自聘用临时用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须先报区政府批准,并在区人社局办理登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对此,江西法正律师事务所邱清华律师认为,临时用工人员首先需要确认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合同,也要确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安源区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完成清退这项任务可以理解,但完全可以等到人事代理合同到期之后,再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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