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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护保留为原则,上海将设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

日期: 2017-07-24 10:05:17    编辑: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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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进一步完善历史风貌保护支持政策,设立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同时,加快出台规划和土地支持政策,研究建立历史风貌保护开发权转移机制。

近日,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上述要求。《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总体要求“以保护保留为原则、拆除为例外”

《意见》明确,本市将坚持“以保护保留为原则、拆除为例外”的总体工作要求,遵循“规划引领、严格保护,区域统筹、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按照整体保护的理念,积极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对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实行风貌评估、实施计划和实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其中,风貌评估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明确保护保留对象、保护更新模式、适用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实施计划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相关实施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节点做出具体安排。

实施监管包括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及评估考核。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各区政府申报的风貌评估和年度实施计划进行项目认定,经综合平衡,形成本市风貌保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通过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估考核,对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的推进情况和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管。

设立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

在完善历史风貌保护支持政策方面,上海将设立市、区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支出及重点旧改地块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及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补助等。

同时,研究建立历史风貌保护开发权转移机制。允许历史风貌保护相关用地因功能优化再次利用,进行用地性质和功能调整。为鼓励更多的保护保留历史建筑,除原法定保护保留对象外,经认定为确需保护保留的新增历史建筑,可以给予开发建筑面积的奖励。

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所用土地可以按照保护更新模式,采取带方案招拍挂、定向挂牌、存量补地价等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带保护保留建筑出让。

此外,还将进一步完善保护修缮和安置支持政策。加大保护保留历史建筑修缮力度,提高修缮标准,积极推进厨卫设施成套使用,不断改善居住环境,以保护修缮改造为主的项目纳入旧改任务和计划。在居民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政策,研究并采取“协议置换”“居民抽稀”“征而不拆”等多种方式实施。

强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估考核

《意见》明确,各区政府在风貌评估阶段,可以按照本市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历史毛地出让”、旧区改造等不同情形,合理确定保护更新模式,鼓励多方共同参与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实施。

同时,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文物等相关部门,将保护保留对象、保护更新方式、日常保护修缮维护、物业持有、持有年限、项目的开发时序和进度安排等要求,一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实行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的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对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进行监管,对相关规划调整、土地房屋征收、置换、土地供应、保护修缮等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申请认定的有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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