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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规定的思考

日期: 2017-07-21 22:23:29    作者: 姜悦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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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看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干部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成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那么当下,被处理过的干部是否就能用此规定,又重回干部的身份了呢?

有人说这些“下”的干部中,对于有意改错的,要善加引导,让其找回初心、重新出发;要让其既受惩戒、又受鞭策,把思想精力凝聚到干事创业上来。对于思想转化不彻底、工作作风懈怠的,则重点教育、管理和监督。如此才能让干部群体受到激励触动,让政治生态得到充分净化,才能激浊扬清、振奋精神。可这些“下”的干部,大多有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问题。归其原因,是自己党性不够。一心只为自己,在其位能享受就必须享受,能腐败就必须腐败,似乎认为大家都这么做为何自己不呢。一个干部的“心“出了问题,不管如何规劝,那都只是碰碰皮而以。

如果不从严管理,不加大惩罚力度,无人会怕。如果用一则试行规定,给所有“下”的干部或者还没有“下”的且没有查出出问题的干部们憧憬,以后“下”的干部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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