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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形式是普通法基础

日期: 2017-05-04 09:34:36    编辑: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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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雷德里克·威廉·梅特兰是英国19世纪最伟大的法律史学家之一,是英国法律史的开创者。《普通法的诉讼形式》一书是他流传最广的著作之一,也是我们了解普通法的“金钥匙”。

什么是诉讼形式?这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对普通法意义重大:诉讼形式是整个英格兰普通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在中世纪的英格兰,诉讼形式的选择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将得到怎样的保护。不仅如此,某一特定诉讼形式中适用的实体法独立于其他诉讼形式中适用的实体法,因而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形式错误,那他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诉讼形式的主旨由原始令状决定,借此令状诉讼得以开始。从诉讼形式的历史演进看,梅特兰得出的结论是:“诉讼形式的历史就是整个英国私法的历史。”展示诉讼形式的发展演变过程,无疑是该书的重点。论及诉讼形式的演变史,梅特兰将其分为五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066年至1154年,随着亨利二世改革的到来而结束。此时的令状是一个可以购买的王室恩典,而且当时的令状并无具体格式,签发令状也不是文秘署的日常行为。因而,该时期只能是诉讼形式的萌芽时期。第二个时期是,1154年至1189年,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原先的例外成为了常态:签发令状的行为变成了下级官员的日常行为,令状格式也逐渐统一。第三个时期是,1189年至1272年,即从亨利二世驾崩至爱德华一世继位。这是一个诉讼形式飞速发展时期,普通法充分体现了及时回应社会现实的生命力。其中最重要的现象是直接侵害之诉——众诉之母的出现。直接侵害之诉以违反国王安定为要件,它植根于刑事程序之中,具有半刑事特征,在被告拒不出庭时,可以监禁或宣布其处于法律保护之外。与此同时,陪审团审理逐渐成为审理事实问题的正式模式,较古老的审理模式如宣誓断案等也就渐渐退居幕后。第四个时期是,1272年至1307年。该时期是一个诉讼体系僵化的时期,同时又是一个制定法运动时期。该时期的最大特征是在中世纪末期,间接侵害之诉终得诞生。第五个时期是,1307年至1833年,这是诉讼形式发展过程中持续时间最长的一个时期。这一时期最重要的,运用最广的诉讼形式就是直接侵害之诉。最初,直接侵害之诉的主要类别是暴力侵害之诉,包括对原告人身、土地和动产的侵害,后来直接侵害之诉也给予土地定期承租人以及佃农以法律保护。利用该诉,他们不仅可以对抗直接侵入其土地的任何人,甚至领主,充分体现了法律保护的平等性。之后,梅特兰重点介绍了间接侵害之诉。可以说,间接侵害之诉的产生是法律对现实生活多样性的有效回应,同样展现了普通法的生命力。

梅特兰对诉讼形式逐渐式微的过程进行了归纳。总的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规避拟制阶段,在此阶段,创制了顺应时代潮流的诉讼形式,即直接侵害之诉及其衍生诉讼,使得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发挥了更大作用,并使古老的诉讼形式不断与时俱进。第二个阶段,从19世纪30年代《统一程序法》的颁布开始。制定法的颁布不仅革除了大部分古老落后的诉讼形式,而且使得令状只是一个简单的传唤令,再无任何古老意义上的“诉讼形式”了。纵观全书,梅特兰为我们展现了一幅鲜活的普通法诉讼形式的完整画卷,将这段令历史描绘得简洁而精辟。

(王水明 作者单位: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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