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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多株枸杞种苗 仅116株真苗

日期: 2017-03-15 08:37:09    编辑:何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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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看着满地废苗,只能叹息。

刘先生去年承包了贺兰县金贵镇联星村149亩的土地,用于种植“宁杞7号”,谁知辛苦种下的34000株苗子竟颗粒无收。一气之下,他将出售种苗的两人诉至法院。如今,更让他闹心的是,眼见春耕已至,还未挖出的废苗却因赔偿问题搁置在地里。

枸杞苗光长条子不开花

“我已经起诉了!”说起2016年承包的149亩枸杞地一事,刘先生叹息着直摇头。他告诉记者,因之前没种过枸杞,他在采购种苗前特意做了不少功课,最终选择了中宁县一家枸杞合作社,一次性采购了34000株“宁杞7号”种苗,于当年3月下旬拉回贺兰进行种植,可到了8月份枸杞该挂果的时间,地里的种苗却光长条子不开花。

“当时请来修剪枝条的工人也说苗子有些‘不对劲’,我这才赶紧去找专家到地里做鉴定。”刘先生说,假苗子坑人不浅,自己除了6万余元的种苗款外,损失还包括土地承包费、耕种管理费、水费及预期收益等。更令人头疼的是,目前法院还未判决,3万余株枸杞苗暂时不能挖,只好这么一直拖着,即便能挖,又是一笔支出。

3月8日,记者在刘先生种植枸杞苗的地里看到,大片的栽植株行距间已长满杂草,仅凭肉眼无法辨别种苗真假。“就有那么几株挂了点果,你看这个真枝条,再怎么长都是有方向的,不像假苗子,枝条穿插着乱长!”据刘先生讲,他所购买的这批种苗实际上都是枸杞芽茶树苗,当时双方还签订了《枸杞苗木订购合同》,约定从对方处购买“宁杞7号”枸杞种苗,说得非常清楚。

3万多株符合纯度的只有116株

据了解,“宁杞7号”是经农业部门依法审定备案的农作物品种,根据其品种特性,该枸杞在种植的第一年就可产果、产生收益。“若不是假苗,为啥在该挂果的时间既不开花也不结果?”情急之下,刘先生请了宁夏农科院园艺研究所的专家到地里“把脉”,对所种植的149亩枸杞苗品种纯度及种植成本、既得利益进行了司法鉴定。

该鉴定意见显示,经过现场观察及枸杞生物学特征比对,鉴定地种植的149亩枸杞,符合“宁杞7号”苗木纯度的只有116株,其种植成本投入(包括犁地费、平地费、栽苗费等)共计140272元(不包括苗木费、水费),去年的预期收益为89400元。

面对这一结论,刘先生傻眼了。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确定是假苗,那么出售人理应承担种植户的损失。

宁夏枸杞产业协会会长李丁仁告诉记者,枸杞苗纯度需达85%才算合格,但部分经营者的种苗纯度甚至还达不到70%。因此,购买枸杞苗必须选择正规合作社和种苗公司,看其有无建立原种的采穗圃、有无固定的技术人员及具备相当管理经验的人员。此外,要有目的地购买种苗,考虑购买品种和要种植的品种是否一致,包括品种特征、特性、产量、栽培技术等都要多方了解。

有人以次充好,中宁枸杞育苗存隐患

那么,枸杞作为中宁县地理标志的农产品,为何会出现此类情况?为何一直都在净化的枸杞市场,但在种植阶段就出现了问题?

3月9日,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局副局长刘娟称,去年11月,中宁县枸杞局安排技术人员通过现场查看、询问、拍照对比等方式,对全县范围内枸杞育苗面积达5亩以上的农户、专业合作社的苗木品种、纯度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地摸底调查,枸杞育苗生产确实存在隐患和问题。调查统计,2016年,中宁县枸杞育苗生产地虽然绝大部分苗木纯度可达85%以上,但个别地区和田块因未建立专门的采穗圃,呈现种条取向来源不明,出现苗木品种混杂、无法辨认的情况。

“有的农户自己育苗,却说是中宁的,苗子混在一起辨认不出真假。如果双方签订了苗木订购合同,种苗纯度达不到85%,那就得给种植户进行赔付。”刘娟说,有个别农户和商贩急功近利,导致苗木纯度和质量把关不严,出现过“假苗木”投诉案例,但并不都产自中宁,大多是一些外市县枸杞苗木冒充所致。现实情况是,该局没有执法权,只能通过检查、宣传等途径进行把关。

出售的枸杞良种必须经省级审定

就目前枸杞市场出现的问题,自治区林业厅枸杞产业处相关负责人3月10日称,生产苗木和经营苗木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现行适用的法律以新《种子法》及《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为准。

“‘宁杞7号’具有生长快、自交亲和水平高、抗逆性强、丰产、稳产、果粒大、等级率高等特点,按理说种植后不会存在不结果的问题。”对于刘先生所遭遇的情况,自治区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的张站长称,枸杞良种需要经国家及省级审定,凡出售的苗木必须具备“一签三证”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种子法》明确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而所谓“一签三证”中的“一签”是指标签,即要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等,“三证”是指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地检疫证及苗木质量合格证。

“前段时间,我们下去整治市场,对各地的种苗经营者进行了执法检查,有问题的,要求当地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吊销其许可证,必要时进行经济处罚。”张站长表示。

3月14日,记者发稿前获悉,中宁县法院鸣沙法庭依照国家《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两名被告承担相应赔偿。刘先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为:枸杞苗款46200元,耕种管理费60249.6元,土地承包费51200元,水费4800元,鉴定费5960元,共计168409.6元。被告王某某关于不承担枸杞苗栽植后不开花不结果的责任、拒绝赔偿原告损失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记者 李辉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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