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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用拳头说话”的戾气 人大代表建议适当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
日期: 2017-03-10 10:07:08 编辑:王族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 侯雪静、赖星)“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的国度里,应当将各种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列为刑法的重点打击对象,这也符合刑法注重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时代精神和发展方向。”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邓辉联合李保民、余枫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适当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
邓辉调研发现,我国当前刑事立法中存在一些“重财轻人”的现象: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盗窃他人财产3000元显然属于“数额较大”而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被害人花费3000元医疗费,行为人却不构成犯罪(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除外);行为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但是行为人多次暴力殴打他人、入户殴打他人、携带凶器殴打他人的,只要未造成轻伤以上结果,原则上均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中设立的故意伤害罪,是以造成被害人轻伤结果为入罪门槛。所谓的轻伤,并非民众认为的皮肉伤,而是包含着四肢长骨骨折、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等严重的损伤。”邓辉分析说,另一方面,一些造成被害人外伤性先兆流产、鼻骨骨折等“轻微伤”的严重伤害行为却得不到刑法的制裁。
在多位全国人民代表看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化,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更多程度的刑法保护。“施暴者的违法成本过低,是当今社会暴戾之气严重,信奉‘用拳头说话’的重要原因。加强对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保护,严惩暴力伤害行为是现代文明的必然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弋阳大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黄长林说。
邓辉认为,除了原有的致人轻伤情形之外,应当将其他较严重的暴力伤害情形纳入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具体而言,建议将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修改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致人轻伤的;(二)在公共场所当众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三)殴打老年人、儿童、孕妇、残疾人,致人轻微伤的;(四)多次殴打他人,结伙殴打他人,或者连续殴打多人的;(五)入户殴打他人的;(六)携带凶器殴打他人的;(七)曾因殴打他人受过处罚后又殴打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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