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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法院发挥职能推进涉军维权工作

日期: 2016-05-05 16:03:18    作者: 刘端峰 涂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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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记者 刘端峰 通讯员 涂劲松)近日,福建永春法院对一涉及军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再审判决,判决原审被告林某、陈某贵、林某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审原告郑某福购房款40万元,及其从2014年1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原审原告郑某福之子为现役军人,其在向原审被告购买房产时,其中一名被告陈某贵叫陈某友持假身份证冒充另一房产共有人林某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参与案件调解。郑某福在交付大部分购房款后才清楚上述冒名顶替情况,在得不到房屋又追不回购房款的情况下只好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在2015年12月23日、2016年3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后,遂作出上述判决。对陈某贵与陈某友的违法行为,该院还将依法予以惩处。
    近年来,永春法院非常重视涉军维权工作,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涉军维权宣传,与当地武装部及驻永部队加强互动,重视涉军纠纷化解。一方面主动走出去,开展“送法进军营”等活动,与部队官兵开展座谈,向官兵赠送最新的法律书籍,现场接受有关邻里纠纷、经济往来等法律咨询;另一方面热情迎进来,利用“法院开放日”,邀请部队官兵到院参观法院文化长廊、诉讼服务中心,安排旁听庭审、观看法律宣传片,让官兵对法院工作及庭审程序等有直观感受。该院还与县武装部等共同分析调研,总结涉军纠纷化解规律,做到“三个必须”,即涉军案件开庭前应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必须将相关法律法规宣讲到位;案件执行必须先与当事人所在镇村联系。该院还与武装部及驻永部队官兵联手预防化解涉军纠纷,与武装部人员一起进行《兵役法》宣传,携手走访军人军属,在镇村建立33个司法拥军联络站,3年来及时化解涉军纠纷13起。



(责任编辑:刘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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