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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 举报安全事故或隐患最高奖万元

日期: 2017-01-11 08:50:58    编辑:黄瑞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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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记者从甘肃省安监局获悉,该局近日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举报,对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大事故或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000-10000元人民币。

受理举报后要保护举报人权益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各类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生产安全事故、各类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即举报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类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向所在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举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向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此外,受理举报事项后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门须24小时受理举报

按照《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举报,举报投诉事项必须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受理举报事项实行首接负责制。即第一时间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拆阅信函等的人员,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负责。受理举报事项时,受理人要区分举报事项的类别,做好记录台账。受理举报事项应由承办业务处室办结后及时向受理人和举报人进行回复。在核查处理方面,《办法》规定,举报事项为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挂牌督办;举报事项为瞒报、谎报事故,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暂扣、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或者资质、资格证书处理的,应提请发证机关处理。

举报事故及隐患最高奖1万元

按照《办法》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分为4类:

1.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00~1000元人民币。

2.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或较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1000~2000元人民币。

3.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2000~5000元人民币。

4.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大事故或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000~10000元人民币。(记者 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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