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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建设深入人心

8月18日,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法治中国》此部专题片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以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成就为主线,聚焦了我国依法治国以来的历史性变革和辉煌成就。权威、严谨的理论阐述,丰富、生动的案例故事,观看后,不仅仅是视觉上的震撼,更有思想上的升华。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这成为我国当前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从战国时代的“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到今天中国共产党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绵延数千年的法治实践,推动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不断砥砺前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作为广大基层党员的一员,依法做事、依法办事理应成为我们的共同行为准则,国之兴旺,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离不开法治保障。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长期持续、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内化为行为准则、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 学法知法,懂法执法,强化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大警示教育,严惩违法者,让广大群众都把法律视作带电的高压线,自觉形成对法律的敬畏感,让法治信仰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才能继续攻坚克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铸就坚实根基、汇聚磅礴力量。 ( 隆昌市界市镇 吕凤敏)

陕西发布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指导意见

日期: 2017-01-06 16:24:06    编辑: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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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月6日讯:日前,记者从陕西省司法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预防纠纷和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陕西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民间借贷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财产租赁或借用合同;赊欠货物、物品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基于其他合法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形成的给付标的、履行期限明确的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民事诉讼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但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意见》指出: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时,发现该债权文书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尚未受理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尚未出具公证书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已经出具公证书尚未签发执行证书的不得签发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予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对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以内的部分可以依法执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公证书的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不予支持。公证机构撤销公证债权文书或执行证书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或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理。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意见施行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于2009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公证机关办理和人民法院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师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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