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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明年起一律禁放孔明灯 按时间区域限放烟花爆竹

日期: 2016-12-29 13:56:34    编辑: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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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正月初一 全天

腊月二十三、正月初六、正月初七、正月十五7时~24时允许燃放

婚丧嫁娶等活动 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 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孔明灯 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一律禁止燃放

近日,经延安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延安市政府对外正式发布了《延安市烟花爆竹孔明灯禁限放管理规定》,根据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除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腊月二十三、正月初六、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而孔明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一律禁止燃放。

禁限时间:

每年春节7天可燃放

规定指出,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结合延安市实际情况,特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延安市各县区以及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延安新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日期和时限分别为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腊月二十三、正月初六、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其中市民婚丧嫁娶等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规定同时明确指出,孔明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一律禁止燃放。

而对于举办各类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烟火的情况,规定要求,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之前20日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之前20日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禁放区域:

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全年禁放

根据规定,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时限内,在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等11处规定要求的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烟火爆竹。

而在这些禁放区域、场所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禁放标识。

规定明确:

举报违规违法燃放可奖励

规定同时要求,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孔明灯等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的奖励。

举报电话:0911-2160761

延安市公安局110

0911-2885950

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911-2161162

延安市环境保护局 12369

延安市城市管理 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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