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严存义)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甘肃省公路路域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从今年7月份开始,开展为期三年的路域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到2020年实现公路沿线视野内无垃
8月18日,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法治中国》此部专题片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以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成就为主线,聚焦了我国依法治国以来的历史性变革和辉煌成就。权威、严谨的理论阐述,丰富、生动的案例故事,观看后,不仅仅是视觉上的震撼,更有思想上的升华。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这成为我国当前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从战国时代的“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到今天中国共产党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绵延数千年的法治实践,推动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不断砥砺前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作为广大基层党员的一员,依法做事、依法办事理应成为我们的共同行为准则,国之兴旺,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离不开法治保障。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长期持续、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内化为行为准则、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 学法知法,懂法执法,强化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大警示教育,严惩违法者,让广大群众都把法律视作带电的高压线,自觉形成对法律的敬畏感,让法治信仰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才能继续攻坚克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铸就坚实根基、汇聚磅礴力量。 ( 隆昌市界市镇 吕凤敏)
没有共识怎能防治校园欺凌
日期: 2016-12-28 15:39:11 编辑:马宝在当前,治理校园欺凌现象,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力量、家长的共同参与和通力合作。学校不应消极等待,而应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校园欺凌事件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发酵,演变成全民关注的公共事件。这一过程看似偶然,其实有着必然性。一些学校之所以在校园欺凌事件处理上引发争议,暴露出自身在应对新型突发事件时的困惑、无力甚至无助。问题是,如果学校不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还满足于按照传统的方式“照方抓药”,那么校园里的欺凌行为冒尖为公共事件乃至更大的悲剧,是早晚的事情。
在国内,校园欺凌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还是最近一两年的事,甚至连“校园欺凌”“霸凌”这些名词也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与一些西方国家早已立法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治理并建立了一套成熟的预防、认定、处理机制不同,在我国,教育管理部门重视校园欺凌现象并发布专门文件对其进行专项治理,是才开始不久的事情。一方面,国家层面日益重视并着意解决这一校园“痼疾”,另一方面,相关制度和规定还远未完善,学校和教师往往准备不足、力不从心、进退失据。
在应对、治理校园欺凌现象时,学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笔者认为,首当其冲的是,在国家立法、政策层面对相关概念未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学校应当持有开放的态度,不应窄化欺凌的范围而耽误了事件的有效处理。
关于校园欺凌或霸凌的定义,一般是指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的造成其身体或心理上伤害的行为。对于欺凌行为是否需要具备“长时间”“反复性”的特征,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例如,挪威学者丹·奥维斯就将校园欺凌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同学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欺凌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长期性且多发性的事件。这一观点得到了许多学者乃至一些国家政府层面的认可。在日本和美国一些州的早期立法中,也强调欺凌行为的“持续性”“反复性”等特征。
在我国,对校园欺凌现象的治理刚刚起步,尚未制订专门的法律和部门规章,甚至对何为校园欺凌还未做出具有效力的界定。在这样的背景下,各个学校在识别校园欺凌行为时,不应当窄化欺凌范围。凡是蓄意或恶意对其他同学实施的、让受害者的身体或精神感到痛苦,而欺凌者感到某种满足的欺负、侮辱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校园欺凌行为,并进行专门治理。同时要看到,对校园欺凌现象进行治理是学校的法定责任,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懈怠。当欺凌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之后,学校实际上是事故的责任方之一,依法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在我国台湾地区,一所中学长期漠视校园里存在的欺凌行为,导致受害者悲愤自杀,案发后校长等3名校方负责人甚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客观而言,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的机制,有效地遏制各种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在当前,治理校园欺凌现象,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力量、家长的共同参与和通力合作。学校不应消极等待,而应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其一,学校应当成立防止校园欺凌的专门组织机构,负责制度的建设、执行和监督工作。组织机构的成员应当包括校长、分管德育或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学校德育干部、保卫干部、年级组长、班主任、心理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其二,学校应当制订关于校园欺凌的认定及违纪处理的规章制度。通过制订校规校纪,明确学校禁止哪些学生欺凌行为,以及违规实施后可能遭受的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其三,建立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理流程,合法合规地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其四,有效实施善后处理措施,做好对受害学生的救助、心理辅导等工作,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
校园欺凌事件往往会产生一定的恶劣影响,但如果以此为契机,真正开始重视校园欺凌现象并着手完善防治机制,那么坏事或许能变成好事。
(作者雷思明 系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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