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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严存义)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甘肃省公路路域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从今年7月份开始,开展为期三年的路域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到2020年实现公路沿线视野内无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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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建设深入人心

8月18日,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法治中国》此部专题片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以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成就为主线,聚焦了我国依法治国以来的历史性变革和辉煌成就。权威、严谨的理论阐述,丰富、生动的案例故事,观看后,不仅仅是视觉上的震撼,更有思想上的升华。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这成为我国当前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从战国时代的“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到今天中国共产党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绵延数千年的法治实践,推动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不断砥砺前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作为广大基层党员的一员,依法做事、依法办事理应成为我们的共同行为准则,国之兴旺,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离不开法治保障。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长期持续、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内化为行为准则、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 学法知法,懂法执法,强化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大警示教育,严惩违法者,让广大群众都把法律视作带电的高压线,自觉形成对法律的敬畏感,让法治信仰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才能继续攻坚克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铸就坚实根基、汇聚磅礴力量。 ( 隆昌市界市镇 吕凤敏)

西安市工商部门应7个工作日内 处理消费者投诉

日期: 2016-12-23 11:47:40    编辑:黄瑞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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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5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将《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应当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修改为“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建筑渣土必须倾倒在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市辖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倾倒建筑渣土的,应到所在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倾倒建筑渣土手续。运输建筑渣土的,应到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市辖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

将《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诊疗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取得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公安机关备案。”

将《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在遗址保护范围内因特殊需要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遗址的安全,并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将《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措施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将《西安市旅游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对于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一般的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还对50部地方性法规中其他的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条文采用一揽子打包方式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共提出227条修改意见,其中,因机构改革部门名称变化、职能调整对执法主体重新表述的77条,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对区县名称变更的54条,因上位法修改导致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71条,因全面深化改革取消行政审批或权力下放的17条,与实际管理工作不适应的8条。(记者 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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