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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哄骗拐走婴幼儿视为偷盗婴幼儿 可判死刑

日期: 2016-12-23 09:16:19    编辑:马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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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2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中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使其脱离监护人视为“偷盗婴幼儿”;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按《刑法》规定,该罪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法律政策适用方面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透露,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与2012年相比下降50%以上;2016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

 “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法律政策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亟须明确。”上述负责人表示,“比如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实践中认识不一。”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

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常见情况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此次《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240条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无虐待、不阻碍解救

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次《解释》规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上述负责人补充说,对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情形,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但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

    医疗、福利机构出卖儿童

        按拐卖儿童罪论处

    对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行为,《解释》明确规定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对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解释》规定,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将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释》还明确,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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