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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劫学生财物终获刑

日期: 2016-12-14 20:17:30    作者: 童小芳   编辑: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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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讯:近日,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件特殊的抢劫案,原本应在教室里享受中学美好时光的三名14岁少年站在了被告人席上,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15年5月26日晚21时许,出生于2000年的王自强因自己没有手机用,遂与同龄人文章等人商量去抢劫达川区第三中学放学学生的手机。随后王自强、文章等人在达川区兴盛街附近看见肖海文带着耳机,便将其拦住,并拿出匕首和手电筒(冒充电棒)进行威胁,将肖海文的一部小米3手机抢走后离开。之后,王自强、文章等人行至达川区南外镇汽车站对面时,碰见李亚男,李亚男遂一起同行至达川区南外镇东环南路附近,在看见放学的杨时和蒲甜甜时,王自强立即上前将二人拦住并要求二人交出身上的钱财,在遭到杨时的反抗时,王自强、文章、李亚男等人即用拳脚对杨时进行殴打,后王自强用匕首将杨时的左大腿刺伤后离开。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时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文章、李亚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文章归案后,提供了其同案犯王自强的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侦查人员根据其提供的线索随即抓获王自强。

    法院认为,王自强、文章、李亚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至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考虑到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文章、李亚男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王自强积极赔偿等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如下判决:一、王自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文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李亚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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