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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棚改项目引争议 县政府强行征地一审败诉

日期: 2016-12-13 16:26:37    编辑: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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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富县政府在实施一棚户区改造项目时,在未与土地使用权人确权、未达成赔偿的情况下,对土地强行征回,并对附属建筑物进行拆除,引发一系列争议。

今年8月,富县政府被土地使用权人告上法院。11月4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县政府未按程序收回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其实行的拆除行为违法。富县政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招商项目后续工程频遭阻拦

1993年,居住在深圳的富县人陈某在县政府相关部门的邀请下,决定回乡投资商业建设。

同年2月,他和县政府签署协议,取得了县城沙梁大街一块8320平方米(约12余亩)土地的商住开发权。次月,县土地管理局为他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为建造商住群,使用期限为70年。由于陈某久居外地,项目交由侄子陈朝辉负责。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陈某用一年多时间投资修建起一片商业建筑群“富州商贸中心”,并对剩余地块进行了规划、设计,计划继续开发,不料后续工程项目因施工中不断遭到附近村民阻拦,工程不得不搁浅。

莫名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

陈朝辉说,2015年11月,他叔叔得知县政府作出《关于富县沙梁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富州商贸中心”项目片区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政府要予以征收,同时启动征收补偿评估工作。

他们提出异议称,土地权属合法取得,有双方签订的开发合同,无论从规划、用地性质还是建设项目均与“棚户区”无关,政府没有理由以“棚改”的方式将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强制征收,并将投资建设的项目取缔。

对此,陈某质疑称,自己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土地开发权并建设商贸中心市场,政府为何将其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既然改变地块规划,是否应该提前通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利害关系人?

令陈某不解的是,交涉至今,政府部门始终没有向他出示规划变更的图纸以及变更程序的相关资料。

今年1月25日,陈某收到富县政府委托评估公司所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评估报告。就在收到这份评估报告后两天,富州商贸中心及附属建筑被拆成一片废墟。

据了解,1993年开建的“富州商贸中心”作为当地重点商贸项目,在项目建成后面向社会出售,当时每平方米售价仅数百元,且没有公摊面积,市民花四五万元就可以买到一个商铺,同时办理产权证。

虽然商户们都不满,但政府给出了最后期限,称如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起诉,无奈之下,大家还是签订了补偿协议。

尽管富县政府征迁部门与众多商户最后签订了补偿协议,但作为最大份额使用权的陈某,始终没有与政府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土地提前被划拨给其他公司

有媒体查阅到,2015年8月,包括在富州商贸中心项目在内的整个沙梁社区30余亩土地,已被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批给富县城镇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同时批给该公司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这些情况,土地使用权人陈某以及拥有合法产权的近70家商户一概不知情。

陈朝辉质疑,富县政府实施棚改项目决定进行沙梁社区改造,是否可以不经过原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划拨给其他开发单位或者组织?是否可以无视使用权人合法取得的产权70年的12余亩商住综合用地的事实,随意处置?

县政府被判违法已提起上诉

今年5月,陈某将富县政府告上法院。他认为县政府不仅违反了与他签订的《土地转让与开发建设合同》的约定,而且严重侵犯了合法使用土地及拥有建筑物的权利。

今年8月,延安市中院一审驳回原告起诉,其中给出的判决理由是:政府决定土地征收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原告没有提出明确意见。

陈某不满判决,再次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再次在延安市中院起诉县政府,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土地上的合法建筑所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

陈朝辉说,时至今日,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进场准备开始博物馆项目建设施工。但有意思的是,土地使用权证还在他手中,不知政府部门是如何办理的建设施工手续。

对于原告陈某提出的诉求,县政府相关人员辩称,陈某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富州商贸中心”,并将建好的商铺出售给一批自然人,因此该块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陈某不再享受该土地的任何权利。

被告辩护律师则认为,县房屋征收局对该块土地进行拆除时,已同这批购买商铺的商户签订了补偿协议,所以其拆除行为合法。

陈某方面回应,自己虽然建设并出售了“富州商贸中心”商铺,但只是所征地块中的一部分,其余近三分之二的土地面积仍属未开发状态,自己仍是该地块的使用权所有人。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1993年2月,原告与被告以土地出让形式签订了《土地转让与开发建设合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拥有土地合法使用权,虽然其间原告在该地块上建设商铺并出售给他人,但仅仅是一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对剩余的土地面积仍享受土地使用权。

延安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富县人民政府在棚改征用该块土地过程中,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未给予相应补偿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对陈某投资建设的水房及其附属设施,在未查明所有权人情况下拆除的行为也构成违法。

针对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富县县政府不服,已经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台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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