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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被精神病患者刺死 小区保安未制止物业被判担责两成
日期: 2016-04-07 16:58:24男孩涛涛(化名)被精神病患者张某从小区内追赶至小区门卫室外持刀捅死,而在岗的保安“并不在意”。悲痛之余,涛涛父母在起诉张某及监护人的同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此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及监护人应赔偿涛涛父母106万余元;物业公司对判决中张某及监护人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日前,二审法院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9月12日15时许, 浦东新区12岁男孩涛涛放学回到自家小区里,患有精神病的张某突然持刀盯上了他,涛涛被张某的举动惊吓后,本能地拨腿就往小区北大门逃离,而张某见状持刀追逐,并在北大门东侧8.2米、南区北围墙北侧0.1米处的人行道上追上涛涛后,持刀戳刺其胸腹部等处,致涛涛当场死亡。
在逃离和追逐过程中,被害人涛涛和张某沿北大门门卫室南侧、西侧、北侧绕行,其间,张某手持的凶器在门卫室西侧曾掉落2次。
涛涛父母诉称,案发地与门卫室近在咫尺,可在岗保安贪生怕死、见死不救,为张某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致被害人死亡,故起诉要求张某及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204万余元;物业公司对赔偿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某的监护人辩称,事发时发病的张某不能自控,如有人制止,肯定会停止加害行为,而事发地在门卫室附近,如保安出来阻止,男孩的命可能就保住了,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对自己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
物业公司则辩称,张某杀害男孩的行为发生在小区外的人行道上,此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男孩和张某通过小区大门只有三秒钟,因为是突发事件,门卫室保安未反应过来实属正常。当时有两名保安在岗,并开启了监控设施,已经尽到物业管理安全门岗的责任。因此,不同意涛涛父母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及监护人承担因涛涛死亡而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无异议,故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严重暴力行为发端于小区之内,终止于紧邻小区门卫室外侧,追逐中被害人与张某先后经过小区门卫室,整个暴力行为并无中断,是一个持续行为。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制止。
当然,物业管理企业毕竟不是公安机关,虽不能强求保安像警察一样冲上去与手持凶器的歹徒搏斗,但保安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力所能及的行为,最起码也应对行凶者予以呵斥。而紧邻案发地的门卫室内有两名保安,马路对面的北区门口也有一名保安,据公安笔录,张某在伤害男孩时,一名保安已发现但“并未在意”,更不要说采取制止措施了,当张某实施最后的疯狂行为时,近在咫尺的三名保安仍无动于衷。可见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亦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主体,现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法院确认为106万余元,由张某及监护人全额赔偿,物业公司对其中的2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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