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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党纪未提“计划生育”非政策调整
日期: 2015-10-23 13:43:48 作者: 新京报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分析称,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已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没必要在处分条例中重复。删除该条款体现“纪法分开”,不是意味计划生育政策变化,违反政策依旧受处罚。
专家称删除该条款体现“纪法分开”,不是意味计划生育政策变化,违反政策依旧受处罚
新京报讯 (记者李丹丹)10月21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计划生育”字眼已从《条例》中消失,有人将此视为人口政策调整的信号。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分析称,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已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没必要在处分条例中重复。此前新华社报道,条例修订纪法分开,有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
条例
“计划生育”字眼已“消失”
此前,在1997年和2003年颁布实施的《条例》中,均明确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办法。在21日公布的《条例》中,已经没有违反计划生育以及相应处罚条款。
在1997年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第一百四十五条明确: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01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有了相应的改动。其中第一百六十六条明确: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前,一些落马官员也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2015年初,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被中纪委通报“双开”。在官方通报中,朱明国涉及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成为第一个被通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省部级官员。
分析
“党员违反计生政策仍将处罚”
昨日,《条例》的这一改变引起了热议,有人口学者将此视为政策调整的信号。甚至有专家表示,这一修改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将党员干部与计划生育松绑。他预测,人口政策必将有重大调整。
然而,亦有学者认为,党纪与计划生育政策是两个层次的问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已经有了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就没有必要在处分条例中重复。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条例》的规定来说,删除“计划生育”及其处罚条款是有道理的。原因在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已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没有必要在《条例》中做出重复规定。
马怀德表示,《条例》之中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他认为,这意味着,如果党员违反国家法律,也构成违纪行为。对此行为,还是要根据条例进行处分。因此删除计划生育及其处罚条款并不意味着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不予以处分。而是在追究其法律责任之外,也要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处分。
马怀德强调,因此删除该条款是立法科学性的安排,而不是意味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
编辑:闫宪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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