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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建设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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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牛秦岭被捕杀驴友拍照报警 森林公安已调查

日期: 2016-11-15 10:27:24    编辑: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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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有驴友上山时发现一头被钢丝勒死的羚牛。该驴友表示,山上有不少那种钢丝套,估计是非法捕猎者设置的。目前,陕西省森林公安局已经介入调查。

驴友:附近还有捕猎的钢丝套

11月13日,西安市民米女士与朋友一起到秦岭爬山,当日上午10时许,她们走到小王涧保护区附近,发现一头被人下套勒死的羚牛。

米女士说,羚牛就死在山上的一条小路上,路两边被堵住了,中间只剩容一人通过的空间。勒死羚牛的钢丝应该是事先布置好,专门捕猎动物用的,因为附近小路上还有几处也设置了钢丝套。米女士推测,羚牛从这里通过时,被套住了脖子,它越挣扎钢丝就套得越紧,最终被勒死。

由于当时山上没有信号,米女士和朋友没能立即报警,他们也没有破坏现场,只拍了几张照片便离开了。根据米女士提供的照片看,一头羚牛脖子上勒着一根钢丝躺在地上,它身下一片狼藉,像是挣扎所造成的。

米女士表示,上周日她的朋友走过这条路线,当时还没有羚牛的尸体,所以她推测羚牛是这几天才死的。“活生生的动物就这么被勒死了,太残忍,这种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森林公安:初步判定是羚牛

据了解,羚牛与朱鹮、大熊猫、金丝猴并称“秦岭四宝”,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根据陕西省林业厅官方网站上的一篇报道显示,2015年底陕西各自然保护区的羚牛种群数量有5700多只。

昨日,米女士向陕西省森林公安局报了警,并向警方提供了照片和事发地点的坐标。下午,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民警已经前往事发地点进行调查。民警表示,从市民提供的照片上看应该是羚牛,民警已连夜上山进行调查,但因路途较远当天无法返回,预计第二天才能返回。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链接:

肢解、偷运野生羚牛获刑7年

2014年12月22日,华商报A07版曾报道了一起“两男子肢解、偷运野生羚牛获刑7年”的新闻。

2013年12月16日,长安区某林场护林员在林场内巡逻时发现两名可疑男子,便将他们拦下,在两人所骑的摩托车上发现四个袋子,里面装着动物的肢体、部分内脏及两把刀,后经辨认,袋里装的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羚牛。随后,林场方面报警,两男子被抓。

据两人交代,当年8月份,他们在林场挖草药时,发现有人下钢丝套猎捕野生动物。12月16日早6时,他们来到林场,在山顶处发现有一只被套住的羚牛。两人就地将羚牛剥皮、肢解,装入编织袋中,准备运走一部分吃掉、一部分卖掉。

长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两人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相关规定,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管理费的12.5倍执行。该案羚牛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资源管理费为3万元,因此该案涉案价值37.5万元。

最终,法院判处涉案人员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判处谌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没收作案摩托车和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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