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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赠房后反悔起诉妻子 法院:未过户可撤销
日期: 2016-11-08 13:45:25 编辑:王族原标题 婚内赠房 未过户的可撤销
争议焦点
该赠与合同是否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二审法院认定,罗天以是否生育孩子为目的而与刘英签订协议,双方的行为有违婚姻家庭的道德性质,另外,对共同的孩子罗天也应给予关爱,因此,该赠与合同不具备道德义务性质
为了给未来的生活一个共同的物质基础,婚后,丈夫和妻子签署协议,将自己个人名下的房屋一半分两次赠送给妻子。此后,由于夫妻间矛盾激化,丈夫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
赠房后反悔 丈夫起诉妻子
罗天和刘英于2012年2月9日登记结婚,并在当年10月生下一子。2012年3月21日,两人签署协议约定,将位于青羊区内,登记于罗天名下的一套住房一半产权送给妻子,协议明确,“罗天自愿将房屋50%份额分两次赠送给妻子。”
2013年3月29日,根据当初协议,夫妻二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并明确罗天所占房屋份额75%,刘英所占房屋份额为25%。直至双方争议发生时,协议中载明的第二次产权变更登记并未发生。其间,刘英还曾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但被驳回。罗天也随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自己对刘英的房屋赠与。
一审法院:妻子享有50%产权
对于该起夫妻间房产纠纷,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协议签订时,罗天与刘英刚登记结婚且刘英怀孕,为了给双方的婚姻一个物质基础,使刘英和孩子未来能够具有定所,罗天才将房屋分两次赠与刘英。因此,该份协议系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判决同时表示,双方目前仍为夫妻关系,具有扶助义务,“因此,罗天声称的赠与目的不能达成而撤销赠与的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罗天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可撤销未过户份额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罗天诉至中院,该赠与合同是否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成为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定,罗天以是否生育孩子为目的而与刘英签订协议,双方的行为有违婚姻家庭的道德性质,另外,对共同的孩子罗天也应给予关爱,因此,该赠与合同不具备道德义务性质。
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由于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产权变更以登记为准。最终,法院确认,已在房管部门登记的25%份额,罗天无权撤销。而未变更登记的25%份额则可撤销。最终,刘英享有该套住房25%所有权。(文中罗天、刘英系化名)
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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