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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观察:深圳交警放大招“体验远光灯”该不该推广?
日期: 2016-11-03 15:48:16 编辑:王族不出意外的话,本周深圳交警在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全国政法系统双微排行榜”上又该名列前茅了。作为知名“网红”之一的深圳交警,似乎总会不定期引发舆论关注。
11月1日晚上,深圳市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查远光灯”行动,被处罚的司机要坐上一个特制的“绿椅子”体验远光灯一分钟,而且要被处以300元罚款,扣1分。深圳交警还对整治“违法使用远光灯”行动进行了网络直播,负责直播的交警称:“自己种的果自己食。”
当然,深圳交警整治违法使用远光灯并不仅仅是体验远光灯,还包括“两考一处罚”。所谓“两考”,是在现场考司机何为远光灯,该如何正确使用远光灯;所谓“一处罚”,是指300元的罚款和扣1分。相较于“两考一处罚”的常规方式,“体验式执法”这一创新的整治手段立刻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热点,多数网友拍手称快。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抽样统计了深圳交警“直播整治违法使用远光灯行动”这条微博下方的评论,84%的网友对深圳交警的“体验式执法”表示支持,部分网友还调侃认为一分钟太少,起不到警示效果;7%的网友提出了深圳交通存在的其他问题,希望交警能尽快整治处理;还有约8%的网友认为“体验远光灯”的处罚方式存在争议。
针对深圳交警的此次严查远光灯活动,《南方日报》也发起了相应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96%的受访者对此举表示认可。同时有78%的受访者表示,在生活中经常被远光灯干扰,20%的受访者表示偶尔会受到干扰。同时针对此项体验式的执法方法,有96%的网友表示点赞,认为该种体验方式可换位思考,有教育意义,可引用到今后政府的管理中。
除了网友之外,一些政府部门和媒体也通过官方微博转发,为深圳交警点赞,甚至希望本市交管部门借鉴学习。湖南交警总队官方微博写道:真是个好办法。“@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更是直白:看看你们干的好事儿!不少群众反映一分钟时间太短!
然而11月2日,画风变化。先是《检察日报》在其官方微博喊话深圳交警,称“罚看灯一分钟违法了”,检察日报提出观点:法律规定对乱开远光灯的处罚手段只有罚款和扣分,二者之外的其他任何不利后果都是“法外处罚”。
随后,《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表“人民微评”,认为滥用远光灯等于谋杀,不严惩何以刹住歪风?查到就坐“绿椅子”看灯一分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堪称妙招。但于法无据,难免招致质疑,也让被罚者心生怨忿。整治乱用远光灯,再有正义感也该依法为之。打开法治“远光灯”,才能照亮人心。
面对部分媒体和网友的质疑,深圳交警很快进行了回应,强调称:执法是按照教育与处罚结合的原则进行的,体验并讲解的过程是一种教育手段,而不是罚违法者看远光灯。深圳交警的回应也是有理有据。
至此,舆论的焦点已经变成“看远光灯一分钟”是否违法。《检察日报》坚持认为深圳交警的行为是“法外处罚”,交警个人和部门均无权设定,一旦有被“罚看”的司机以行政违法为由起诉,交警部门几乎肯定败诉!
新华视点官方微信则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作为一种旨在促进违法驾驶人改正乱开远光灯行为的教育手段,罚看远光灯还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但交警也要注意,切莫让体验式处罚变成伤害式处罚,让司机一动不动地盯着灯看毕竟有损健康,如果警察的言行稍有不妥,很容易变成不文明执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的王敬波教授也表达了相似观点,他指出,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处罚的方式、种类、程序都应该是法定的,但处罚法也规定,处罚和教育应当相结合。而“看灯一分钟”并非一种强制限制,也不是正式的处罚方式,且没有产生特别大的损益性后果,因此其性质更像是一种指导、教育行为。
《中国青年报》著名评论员曹林也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撰文表示,深圳交警这样象征性的教育和引导方式,能提起一个议题,让公众在“象征性的体验”中关注远光灯的危害。但如果真要解决“乱开远光灯”的问题,还是需要加大惩罚,走法律程序去修法,甚至把情节严重的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
据公安部相关数据显示,夜间30%-40%的车祸源于滥用远光灯,且呈不断上升趋势。 “滥用远光灯”也经常被票选为开车陋习之首。深圳交警通过“罚看远光灯一分钟”的方式,不仅让乱开远光灯的司机体验了被大灯照射的痛苦,也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用舆论造势,让网友对“乱开远光灯”这一交通陋习有了新的了解,或许比“体验式执法”的影响来的更为深远,交警执法的最终目的,可能就在这些热议中默默达成了。 当然,要根本解决乱用远光灯等交通陋习,还得靠有关部门出台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科普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夜间行车使用灯光作出了明文规定: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违反以上条款都属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对违法使用车灯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1分。
司机在夜间无照明设备的路段开车,或者路上虽有照明设备,但亮度不够时可以使用远光灯。会车、行至交叉路口时,改用近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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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建设深入人心
8月18日,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法治中国》此部专题片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以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成就为主线,聚焦了我国依法治国以来的历史性变革和辉煌成就。权威、严谨的理论阐述,丰富、生动的案例故事,观看后,不仅仅是视觉上的震撼,更有思想上的升华。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这成为我国当前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从战国时代的“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到今天中国共产党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绵延数千年的法治实践,推动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不断砥砺前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作为广大基层党员的一员,依法做事、依法办事理应成为我们的共同行为准则,国之兴旺,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离不开法治保障。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长期持续、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内化为行为准则、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 学法知法,懂法执法,强化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大警示教育,严惩违法者,让广大群众都把法律视作带电的高压线,自觉形成对法律的敬畏感,让法治信仰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才能继续攻坚克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铸就坚实根基、汇聚磅礴力量。 ( 隆昌市界市镇 吕凤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