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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川区政府违规比选变相垄断一个行业,坚称合法

日期: 2016-01-12 15:15:22    作者: 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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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19日,达州晚报一篇“关于通川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中心平台社会化服务商比选的公告”,通川区政府借比选该区监管中心平台服务商为由,造成了整个通川区只有“达州市天行路安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唯一一家具有政府指定合法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业务的企业,目前该区货运车辆只要未在其指定企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就不予年检,由此引发了全市卫星定位服务商、辖区从事货物运输行业及达州市信联检测站的集体抗争,认为通川区政府比选不符合《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197号令】的规定,违反《反垄断法》,是无效比选,属于典型的政府违法行政变相垄断市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然而通川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在回复时坚称:

  为了实现习总书记中国梦,全面打造“互联网+”,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令第5号)及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川交发【2014】4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通川区的实际情况,由通川区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通川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中心,建立政府监管平台,“天行路安”是通过合法比选而确定的监管中心的建设商和服务商,并不执行监管中心的行政职能。凡符合交通运输部、省运管局在官方网通过备案资质条件的,在达州市运管处报备的卫星定位服务商,所安装的符合标准的动态监控设备均可免费接入通川区政府道路运输监管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原已经安装卫星定位的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凡符合规定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都可以接入通川区道路运输监管中心,对不合规定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按照省运管局和市运管处要求,在年审时一律不得通过年审,限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凡整改不到位的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天行路安公司,收取费用与市场一致,收取安装费及服务费属于企业经营行为,与通川区道路监管中心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通过对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货运企业的了解,企业声称:

  通川区政府成立安全监管平台是应该的,是政府的职责,但是不应该把政府监管和企业监控鱼目混珠,用企业监控平台取代政府公共监管平台。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令第5号】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已经建立了全国货运公共信息平台,该平台实行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免费为运输企业、服务商传输数据、行业管理部门传输数据,具有自动报警、提醒等许多功能,各省市区县也均已建立货运公共信息监管平台。其实运输企业只要选择在交通运输部、省运管局官网上公布的通过符合性审查和备案并地市州运管机构报备的企业监控平台,货运车辆安装了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设备都会直接进入全国货运公共信息平台。【2014年第5号令】第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了政府监管平台由政府来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监管平台是政府监管企业监控平台的平台,就是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货运公共信息平台,监督企业是否利用监控平台真正对车辆实时监控;而监控平台则是企业履行主体职责的平台,也就是企业监控车辆的平台,车辆是否在线、是否超速等则由企业负责监控,【2014年令第5号】第八条明确规定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都必须通过交通运输部符合性审查并进行公告。

  所以通川区政府根本就不需要抛弃现有的货运公共信息监管平台不用,更不应该以遴选所谓安全监管中心平台社会化服务商比选为由,在比选中设置重重障碍和条件排除竞争,违反《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197号令】第6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的规定,同时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五条“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比选申请人,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实现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比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的规定(详见达州晚报比选公告第一,二条:比选企业必须在通川区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在通川区境内有合法产权明晰的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致使达州市已通过备案的15家卫星定位服务商(包括仅3家报名参加比选),仅达州市天行路安科技有限公司唯一符合条件,借建立安全监管中心为由向特定企业谋取巨额利益。

  企业还声称:十几年来从国家交通运输部到各省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建立了卫星定位系统公共监管平台,全国各地从事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维修企业视频监控系统、驾驶培训场地监控系统等安装服务市场化水平已相当成熟,达州市现有15家专业从事车载卫星定位安装服务运营商,均通过交通运输部符合性审查并在四川省运管局、达州市运管处备案登记,完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令第5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在达州从事运营车辆安装服务时间有的长达十多年,短的也有三五年,已安装运营车辆9000多辆以上,都与运输企业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安装服务合同,目前运输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正常,市场竞争有序,同时维修企业视频监控系统、驾驶培训训练场地监控系统安装也早已市场化,达州城区二家合法车辆检测机构(达州信联和达州天行检测站)任何一家检测站检测合格的运营车辆公安和交通部门均认可。

  然而通过通川区政府违法比选后,规定维修企业视频监控系统、驾驶培训训练场地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装置只能在指定企业安装,安装了其他卫星定位服务商设备的货运车辆在已经接入了全国货运公共信息平台的前提下,还必须按要求接入通川区所谓安全监管中心(也就是达州市天行路安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监控平台),达州天行路安科技有限公司则采取各种手段(包括提出无法达到的苛刻条件)对其他14家服务商设置重重障碍,导致其他14家卫星定位服务商没有任何一家在规定日期2015年12月31日能够接入。而通川区运管所则以未接入该区安全监管中心为由拒绝为其他卫星定位服务商安装的货运车辆办理年审运营证,由此形成了达州市天行路安科技有限公司和达州天行检测站(二家为同一老板)变相垄断了通川区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和检测市场,在短短二个多月牟利数百万,造成了其他14家卫星定位服务商绝大部分倒闭或被迫撤离的困境。

  在电话中通川区货运企业均表示不愿接受正面采访,通过与货运企业电话交流中了解,他们声称:由于现在实行属地管理,企业属于通川区运管所管辖,业务办理、安全监管、车辆年审等事事要经过运管所,不敢得罪领导,否则车辆年审时营运证超期1天就要遭罚款,有的运输企业不听招呼,不仅罚款重,大会小会还遭批,所以在哪里装都是装,只是没有选择性了,没办法只能去达州天行路安安装否则办事困难。至于安装价格每台1200元确实有点高(达州天行路安科技有限公司5年收3600元,其它营运商每台车有的5年才收1680元,最便宜的每台车3年才600元,还不收其它任何费用),如果不在达州天行路安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即使我们在达州信联检测站通过了车辆检测,通川区运管所也一律不予办理运营证或年审,我们也是没有办法。对此通川区运管所解释为1200元分别为600元的安装费和600元的服务费。

  对于这类似违规现象,其实国家发改委早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了纠正,山东省九通公司事件就是一个案例: 2006年11月,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与九通公司签订《山东省道路运营客车运营与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和信息服务合同》,委托九通公司建设该监控系统,合同有效期为10年,并约定“合同有效期内,山东省道路营运客车经营与安全监控系统是为甲方(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监控信息服务的唯一系统。” 此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多次印发有关文件,要求全省“两客一危”车辆(即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直接接入九通公司建设的监控系统平台,并对进入山东省市场的卫星定位终端的型号和价格提出要求,造成九通公司市场垄断。经过国家发改委的调查称,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在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监控平台中,多次印发文件,明确相关平台技术支持单位为一家科技公司,由此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2015年3月9日,国家发改委向山东省政府正式发函,建议责令该省交通运输厅改正相关行为,并提出4月10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函告国家发改委,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最终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平台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其中有条款明确规定:“凡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经交通运输部公示的平台服务商,均可到省局申请备案,并与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对接”。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5】18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地市县不得再次备案及设置准入条件,搞变相层层认证审批,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车载终端通过认证招标,审核,注册,调试进行二次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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