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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数罪并罚案再审部分罪名不成立 可获赔偿

日期: 2016-01-12 11:01:30    作者: 吕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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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1月7日电  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那到底属不属于无罪被羁押,符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该不该予以赔偿?对此,两高7日发布的一则司法解释明确:针对这类具体个罪而言的超期羁押行为构成无罪羁押,应当予以赔偿。

  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在发布会上表示,这则司法解释对无罪羁押赔偿进行合理解释。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实践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

  对此,有观点认为,个罪改判无罪但非完全无罪,不属于无罪被羁押,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不应予以赔偿;另有观点则认为应予赔偿。那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这则司法解释对此争议问题予以明确,其中第六条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刘合华解释称,“即,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针对这类具体个罪而言的超期羁押行为构成无罪羁押,应当予以赔偿。”

  “这样规定也是对刑事赔偿司法实践发展的回应,如‘萧山五青年案’中的部分赔偿请求人就存在‘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情形。”刘合华说。

(责任编辑 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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