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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监视居住”应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
日期: 2015-12-29 13:31:06 作者: 王梦遥昨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此外,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见律师将被提纠正意见。

昨日,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分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和无固定住处的在指定居所执行两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何确保不随意“决定”、不胡乱“执行”?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包括对“决定”和“执行”两个方面的监督,“决定”要有依据,“执行”要讲规范。按照规定,对“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对“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此外,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检察院应当向执行或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焦点1
最高检为何要发布“规定”?
检察机关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推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等工作提供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动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共有三个部门:公安机关可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可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法院可对被告人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
既然公检法三家有权力作出这一决定,为何检察机关要专门发布此项规定呢?
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赋予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为了落实这一规定,最高检将“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纳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
该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相关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积极作用,比如推动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等,但也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了强化自我监督,最高检出台了《规定》。
据了解,在“规定”出台之前,最高检曾于12月17日下发《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的十一项主要职责,其中就包括: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焦点2
检察院应何时启动监督程序?
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等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检察院提出举报、申诉的,应启动监督程序
按照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那么,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启动监督程序呢?
《规定》对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除“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外,《规定》明确要求对三种具体情形启动监督: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启动监督之后,检察院应当审查该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规定》还对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内容作出了明确: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的;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规定》还明确了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
焦点3
检察机关将如何进行监督?
应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的24小时内指派检察人员实地检查并填写监督情况检查记录,每周至少对现场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检察机关担负着监督职责,那么它将如何监督?《规定》中明确规定了8种情形,检察院在执行监督时如果发现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8种情形包括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等。
为了加强对监视居住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指定居所的现场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指派检察人员实地检查并填写监督情况检查记录,每周至少对现场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规定》还就如何严格规范检察机关的监督司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上述要求外,检察机关内部要强化监督制约,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决定书副本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等材料送侦监部门备案审查。
检察机关本身也可以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如何避免自身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对此,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统一由上一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对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进行监督。
■ 综述
“新规可预防渎职侵权行为发生”
早在1963年,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中就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内容;1979年版刑诉法继承了此前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而且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作同质化适用;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增加居住期限以及变更等内容,但并未改变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同质化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曾表示,刑诉法在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过程中,围绕此手段的存废问题有过诸多争议。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雷小政对新京报记者表示,2012年刑诉法修订时,立法者意在将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从而减少逮捕的数量,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执法不规范的情况,也存在一些争议。如虽然按照法律规定,监视居住不得在办案场所执行,但有人提出疑问,能否在监视居住场所办案。
针对此次最高检出台的《规定》,雷小政认为,亮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保证家属的知情权,二是在监视居住的禁止场所方面再次进行了明确,三是强调了律师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这些规定都可以进一步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解决监视居住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一定作用。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严格监督责任追究,规定检察人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雷小政也表示,最高检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一些渎职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责任编辑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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