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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法院审结首例涉家庭暴力案件

日期: 2018-03-02 20:31:38    作者: 李玉华   编辑: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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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达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成为《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宣判的首例涉家庭暴力刑事诉讼案件。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周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二人均是再婚家庭,本应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感情,但婚后二人却因经济问题争吵不断。2017年9月12日,张某与周某在达川区某街道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周某摔倒在地,并用脚踢被害人周某,造成被害人多处骨折,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外伤致L1、L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左侧下唇裂伤及左侧第6肋不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审理过程中,达川区法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解,张某与周某之间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某赔偿受害人周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4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帮互助,互相关爱,和睦共处,履行家庭义务。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不冷静处理,使用暴力将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导致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本案系家庭琐事引发,综合全案案情和目前二人的关系,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因为家庭暴力不仅损害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遭受精神和身体上的双重痛苦,也会破坏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因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被法律明令禁止。

    2016年3月1日,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正式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隐私,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法院对于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也已摒弃“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陈旧观念,将此类案件纳入刑事领域中予以审视,充分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让司法成为受侵害家庭成员维权的有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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