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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告老百姓 证据不足败诉

日期: 2017-07-31 14:08:15    作者: 刘玉良 李志勇   编辑:彭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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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7月31日河南电(记者刘玉良 李志勇 通讯员 王发明)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镇政府告老百姓不当得利纠纷案,镇政府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商水县邓城镇人民政府诉称:2013年,国家建设邓城沙河码头修路需要征用商水县邓城镇邓东村三组的土地,征用时通过丈量向各土地承包经营户按照每亩36000元进行补偿发放,其中被告王某领取了土地补偿款(1.75亩)63000元。2016年2月邓东村三组叶某的丈夫黄某找到镇政府,发现修路占用其家土地多而少支付了土地补偿款,经过对现场实际勘验丈量及该村1998年土地承包亩数,发现实际占用被告王某土地0.5亩,而实际支付土地补偿款为1.75亩,多支付了1.25亩的土地补偿款45000元,发现该问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拒绝退还多得到的补偿款。为此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多支付土地占用款)45000元。

被告王某辩称:地当时是镇政府丈量的,有多少地打多少钱,我并没有多领一分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水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国家建设商水县邓城沙河码头,修路时需要征用商水县邓城镇邓东村三组的土地,征用时通过丈量向各土地承包经营户按照每亩36000元进行补偿发放,原告共征用被告王某家价值63000元的承包地。

商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应向法庭提供被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仅向法庭提供了向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63000元的数额,但未提供征用被告土地的面积,其无证据证明所征用被告耕地不是1.75亩。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仅能证明被告承包的耕地是6.93亩,征地后土地还剩6.43亩,但不能证明原告实际征用被告土地0.5亩。所以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45000元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商水县邓城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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