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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价格信用信息"红黑"名单 8月10日起试行

日期: 2017-07-20 09:10:32    编辑: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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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陕西省价格信用联合激励惩戒信息共享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办法》共28条,价格信用信息将有“红黑”名单,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将被移出红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将重点监管。

什么是红黑名单?

红名单: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者模范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信息。

黑名单: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者存在严重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相关信息。

什么情况下会列入红黑名单?

红名单:连续3年无价格违法行为,并获得本级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授予价格诚信单位荣誉称号的(时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红名单的其他情形。

黑名单: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部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整改的;实施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况下会移出红黑名单?

红名单:被撤销价格诚信单位荣誉称号的;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被价格主管部门查实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前移出红名单的其他情形。

黑名单: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采取向消费者退款或赔偿、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道歉等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的;符合上级或其他有关移出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提前移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办法》指出,红名单、黑名单的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在黑名单有效期内,经营者再次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其信息公开期限予以重新计算。

列入红黑名单会采取什么措施?

对列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红名单的经营者的联合激励措施:除开展反价格垄断调查、发现违法线索、确有必要实施全覆盖检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要求等情形之外,不列入日常价格检查和专项价格检查范围;在涉及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有关的各类评比、晋级及表彰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对列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的经营者的联合惩戒措施: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禁止参与涉及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有关的各类评比、晋级及表彰;已授予的荣誉称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记者郑伊琛

编辑: 韩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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