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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建设深入人心

8月18日,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法治中国》此部专题片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以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成就为主线,聚焦了我国依法治国以来的历史性变革和辉煌成就。权威、严谨的理论阐述,丰富、生动的案例故事,观看后,不仅仅是视觉上的震撼,更有思想上的升华。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这成为我国当前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从战国时代的“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到今天中国共产党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绵延数千年的法治实践,推动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不断砥砺前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作为广大基层党员的一员,依法做事、依法办事理应成为我们的共同行为准则,国之兴旺,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离不开法治保障。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长期持续、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内化为行为准则、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 学法知法,懂法执法,强化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大警示教育,严惩违法者,让广大群众都把法律视作带电的高压线,自觉形成对法律的敬畏感,让法治信仰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才能继续攻坚克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铸就坚实根基、汇聚磅礴力量。 ( 隆昌市界市镇 吕凤敏)

身份证“换补领” 南宁实现“全国通”

日期: 2017-07-19 10:41:24    编辑: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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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卢荻 通讯员 梁欣 农媛)今后,在南宁工作的外省户籍的群众,若是不慎丢失了身份证,也不必跑回户籍所在地补办身份证了。从今年7月起,南宁市所有户籍派出所全部开通全国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业务权限,实现所有户籍派出所均可以办理全国跨省异地居民身份证“换补领”业务。这是南宁市公安局落实公安改革,改进户籍管理服务,进一步回应群众的期待,提升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的又一具体措施。

近年来,随着社会动态化、信息化的加快发展,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或丢失补领,仍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十分不便。

2016年,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启动。根据公安部和自治区公安厅的部署,南宁市逐步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逐步开通权限,开展跨省异地受理试点工作。截至2017年6月1日,南宁市已在全市(含市辖县)范围内开通了22个全国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点。

2017年7月,根据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全国各地将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根据要求,各地仅需在部分流动人口密集的城区派出所开通“三项制度”受理业务。南宁市则进一步提高了落实力度,把此项便民服务拓展到了全市(含市辖县)全部户籍派出所。7月起,全国各地户籍居民可在南宁市各个户籍派出所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挂失申报、丢失招领业务。

【办理业务的注意事项】

属区外户籍且在南宁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人员,可前往南宁市户籍派出所中任意一所办理身份证业务。办理时须本人持以下证件之一:

(一)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三)居住证;

(四)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约2个月内即可领到新的二代身份证。

需要注意的是,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或因户籍信息变更后需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仍须回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目前也无法跨省异地办理。此外,由于南宁市部分派出所实行合署办公,部分派出所因身份证业务窗口搬迁,派出所原址已不再受理身份证业务,市民前往办理相关业务时最好事先咨询,确认地点。

在广西区外的广西户籍居民,目前也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等业务,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不予受理业务的五种情形】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公安机关对公民申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业务可以不予受理。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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