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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小事故引纠纷 两年索赔官司尘埃落定
日期: 2017-07-05 10:46:02 作者: 王传涛 编辑:林吉一起涉案不足1000元的交通事故,却因为伤者旷日持久地索赔,导致诉讼期长达两年多。近日,绵阳中院终审这起上诉案,驳回上诉人武某的重复诉讼请求,给这一事件画上了句号。
倒车引发事故双方协商解决
2013年10月18日中午,何某驾车在三台县某镇广场外倒车时,武某骑自行车从何某所驾车辆后面经过时被挂倒,何某怀疑武某系碰瓷敲诈,双方随即打架,武某受伤。经检查,武某左手食指指骨远端外侧区域形态异常,远端软组织密度欠均匀,不排除骨软骨瘤(外生性骨疣)、陈旧性损伤或其他骨病所致可能。
同年10月29日,辖区派出所调解时,武某称检查治疗用了260元,双方达成“何某赔偿武某医疗检查等各种费用共计300元;交通事故方面由交警部门处理;双方不得以此原因再发生纠纷打架,如有发生由挑起方负责”的协议,何某按该协议向武某支付了300元。
2014年2月,交警认定,何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某无责任。武某提交的骨伤科诊所出具的病情证明载明:左食指关节软组织损伤,治疗约2个月,费用共计895元。
伤者提起诉讼索赔误工费等4600元
2015年1月,武某诉至三台县法院,同年5月,法院判决由何某赔偿武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995元。武某收到民事判决书后未提起上诉,而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以判决未支持误工费、营养费及伙食补助费为由,多次到三台县法院要求处理。后又以自己在某学校伙食团上班,存在误工损失为由,再次起诉至三台县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营养费及伙食补助费共计4600元。
庭审中,武某提供的证据载明:武某在某校食堂工作,月薪2300元,因交通事故,休息治疗两个月未领取工资。但该证据上没有单位负责人和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
庭审后,法院核实该证据时,某校证明伙食团由学校承包给某公司,不过双方已解除了承包关系,但武某的确在该校伙食团上过班,至于什么时间去上班、什么时间离开,该校并不清楚。
2016年10月20日,未到庭参加诉讼的何某到法院接受询问时表示,此事已多次处理,辖区派出所调解时,武某未提误工等费用,也未提供住院证明,不同意武某的诉讼请求。
伤者重复索赔法院终审驳回
法院一审认为,武某在法院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案中,武某也未提供支持误工等费用的证据,门诊病情证明系左侧额部及左手食指软组织挫伤,没有住院治疗,仅有门诊观察治疗的建议,也无休息期间及加强营养医嘱建议。武某后来提供的务工证明存在瑕疵,内容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仅凭武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误工损失,但武某与何某系发生纠纷后受伤,其在门诊治疗过程中产生相应误工损失的客观事实存在,在法院无法查证其误工时间的情况下,确定武某的误工天数为10天、每天为80元,其余诉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支持。
2017年2月中旬,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何某向原告武某赔偿误工损失800元,驳回原告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武某不服判决,于2017年2月23日提起上诉,请求法院调解或判令被告承担误工费4600元;调解或判令被告承担营养费、伙食补助费1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绵阳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2015年5月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某又针对该案中的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起诉属于重复诉讼,依法作出前述终审裁定。(王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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