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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建设深入人心

8月18日,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法治中国》此部专题片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以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成就为主线,聚焦了我国依法治国以来的历史性变革和辉煌成就。权威、严谨的理论阐述,丰富、生动的案例故事,观看后,不仅仅是视觉上的震撼,更有思想上的升华。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这成为我国当前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从战国时代的“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到今天中国共产党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绵延数千年的法治实践,推动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不断砥砺前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作为广大基层党员的一员,依法做事、依法办事理应成为我们的共同行为准则,国之兴旺,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离不开法治保障。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长期持续、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内化为行为准则、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 学法知法,懂法执法,强化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大警示教育,严惩违法者,让广大群众都把法律视作带电的高压线,自觉形成对法律的敬畏感,让法治信仰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才能继续攻坚克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铸就坚实根基、汇聚磅礴力量。 ( 隆昌市界市镇 吕凤敏)

为让借款担保人承担责任 出借人篡改借据弄巧成拙

日期: 2017-06-05 17:59:35    作者: 刘玉良 李志勇   编辑:彭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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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河南讯(记者 刘玉良 李志勇 通讯员 史军霞)担保期限已过,但为让借款担保人承担责任,出借人张某强篡改了原始借据和担保函,后以此为据,将借款人和担保人起诉到商水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还款和连带责任。商水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据和担保函的鉴定费用4800元由借款人张某强自行承担。


2014年1月8日,王某斌向张某强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3月7日,并由李某国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双方签订有借据和担保函。后王、李二人未还款。2016年9月7日,张某强以借款合同纠纷将王、李二人起诉到商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国对该借据和担保函提出鉴定申请。商水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2017年1月19日,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作出西南政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第5321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送检落款日期为“2014年7月28日”的《借据》原件正文第三行“自2014年7月28日”手写字迹月份“7”是由“1”添改形成,日期“28”中“2”系添写形成;正文第四行“至2014年10月28日”手写字迹月份数字“10”处被擦刮的原写字迹为“3”字,日期“28”中“8”系“7”添改形成 、“2”及“8”字添写“S”型笔画与“7”不是一次性书写而是添改形成;落款日期“2014年7月28日”手写字迹月份“7”是由“1”添改形成,日期为“28”中“2”系添写形成。2、送检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7月8日”的《担保函》原件正文最后一行签字日期及落款日期“2014年7月8日”中月份“7”是由“1”添改形成、日期“28”中“2”字系添写形成。即王某斌篡改了借款时的起止日期和签字日期。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实际借款发生到王某斌起诉立案,已过了担保期限,李某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依法判决:一、被告张某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斌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某斌对被告李某国的诉讼请求,李某国不承担担保责任。李某国垫付的鉴定费4800元由原告王某斌负担。

编者认为,本已过了担保期限,但出借人为了达到让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之目的,篡改借据和担保函,审理过程中产生了鉴定费用,法院判决该费用由出借人自己承担,实属出借人自己弄巧成拙,多支出了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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