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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夫妻离婚“彩礼”一般不退
日期: 2015-11-20 10:18:22 作者: 佚名原标题:最高法公布30家事案例 夫妻离婚“彩礼”一般不退
解除婚约后彩礼是否应返还、拒绝赡养年老多病的父母是否违法、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赔偿……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类似的婚姻家庭纠纷每天都源源不断涌入法院,考验着法官们的审判经验和生活智慧。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通报30起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主要围绕婚姻纠纷、赡养纠纷和抚养纠纷三个方面。
法律纠偏久病床前无孝子
乌鸦反哺,羊羔跪乳。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父母年老体弱之时,如果子女互相推脱不履行赡养义务,便只能通过法院的一纸判决纠偏“久病床前无孝子”。
76岁的贾某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育有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多年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贾某住院期间,除刘某外的6个孩子分担了医疗费,而刘某不仅对母亲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均躲避不见。贾某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支付自己的赡养费、承担已花去的医疗费,分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依照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说,本案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然而,刘某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维护了道德风尚。
家暴无过错方赔偿获支持
举案齐眉,相敬如宾,应该是夫妻相处之道。但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和谐。
王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相识时间短,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王某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毒打王某致其离家出走。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江某支付王某相应精神损害赔偿金。
北京法院抽样统计2013年度东城、丰台、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介绍,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反家暴法(草案)也通过规定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遏制家庭暴力行为。
朱春涛说,本案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解除婚约退彩礼合理合法
2013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经邵某介绍相识。2013年7月13日,通过证人邵某,张某给付赵某现金40000元及首饰4件作为订婚彩礼。后来,张某又送给赵某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由于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赵某也未退还上述彩礼。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当庭退还原告首饰4件。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彩礼虽具有赠与性质,但法律后果与普通赠与却大相径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未能登记结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给付的彩礼。法院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张某彩礼款40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除婚约应该返还彩礼,那么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应该退还?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时,就涉及到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说,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法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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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法治中国》此部专题片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以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成就为主线,聚焦了我国依法治国以来的历史性变革和辉煌成就。权威、严谨的理论阐述,丰富、生动的案例故事,观看后,不仅仅是视觉上的震撼,更有思想上的升华。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这成为我国当前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从战国时代的“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到今天中国共产党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绵延数千年的法治实践,推动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不断砥砺前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作为广大基层党员的一员,依法做事、依法办事理应成为我们的共同行为准则,国之兴旺,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离不开法治保障。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长期持续、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内化为行为准则、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 学法知法,懂法执法,强化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大警示教育,严惩违法者,让广大群众都把法律视作带电的高压线,自觉形成对法律的敬畏感,让法治信仰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才能继续攻坚克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铸就坚实根基、汇聚磅礴力量。 ( 隆昌市界市镇 吕凤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