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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车起纠纷持木棒打断对方手肘

日期: 2017-05-09 16:00:35    作者: 叶佩林 张倏越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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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车起纠纷,双方本应理智冷静处理,其中一方王某却失去理智,持木棒将对方手肘打成粉碎性骨折,最终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33000多元损失。

    2015年11月9日下午3时许,王某与宋某某在游仙区游仙镇欧家坝路段因会车发生纠纷,争执中,王某持木棒将宋某某左侧手肘处击伤,造成宋某某左侧手肘骨折。

    经法医鉴定,宋某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王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交纳了2万元赔偿款。

    2016年1月13日,王某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5月27日,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时,宋某某要求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和伤残赔偿等各种损失共计178000多元。

    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未提出异议,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宋某某先动手,有错在先,自己愿意赔偿对方的医疗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宋某某提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在本案中不予解决,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法院确定宋某某的损失总计33800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缴纳部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叶佩林 张倏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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