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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村民遭遇每吨16.7元“天价水费”
日期: 2016-06-12 17:46:22 作者: 罗万敏 俸新兵 中国网6月12日讯 近日,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永兴镇坳店村有村民反映,称当地自来水实行保底消费,自来水公司每半年收取一次费用,每月使用量不足3吨的仍按3吨收费。有村民半年用水量仅3吨的用户被按18吨收取费用,遭遇每吨自来水16.7元的“天价水费”。?xml:namespace>
“用自来水煮饭,洗澡、洗衣服这些还是用井水,用不了多少钱。”坳店村3组一村民说,2014年下半年开始用上了自来水,直到2015年10月下旬,东兴区清流自来水公司才收取第一次费用。当时,他家共用4吨水,以每吨2.75元计算,交费11元。但到了今年5月初,该村民缴纳此前半年水费却发现被自来水公司按18吨收费50元。而他家6个月仅用3吨水,算下来,平均每吨水16.7元。
该村民说,水厂给他的解释是,因为运营成本的问题,每月每户人必须用3吨,不足3吨的按3吨收,半年就是18吨。他认为这是自来水公司的霸王条款。

自来水公司之前回应:此举是为保企业正常运转
自来水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公司运营了10多年,运营比较困难。按每月最低3吨收费是根据四川省供水管理条例收取“基本水费”,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当被问及四川省供水管理条例是否设置了每月最低3吨的“基本水费”,该负责人称,整个行业都是这样,只是有些公司没收。“以前我们也没严格执行,这次才严格执行。”
“现在好多用户还在用井水,这需要一个过程适应。”该负责人说,对于半年用水量不足18吨的用户,如果觉得不能接受,可以申请暂停使用。待认为条件成熟时,可申请恢复使用自来水。
部门回应
东兴区发改局:政策范围之内
内江市东兴区发改局相关负责人接受电话采访时表示,经过了解核实,水厂这种情况在政策范围之内,我们没有理由检查。水厂是与老百姓签定了合同协议,老百姓是认可了的。但因涉及民生问题,为了慎重起见,将再次核查此事。
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明显存在强制消费
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就此事表示:该自来水公司规定的“最低消费”是一种公用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平交易、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通讯、公用网络、公交客运、高速公路、殡葬等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提供的社会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者双方约定。未事先告知消费者需付费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消费者支付,不得中断、终止、减少其应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国家的收费规定或者因计量器具不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在核实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所以“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自来水公司强行以3吨水量为基数收费,明显存在“强制消费”、“限制消费”,显失公平,是一种带有垄断性质的强买强卖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按实际水量缴纳水费。并可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或工商等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自来水公司再次回应:未经物价核价,收费理由不充分,已经停了
这收费没有通过物价部门的核准,收费的理由确实不充分,几个主管部门也打了电话给我们,通过公司开会决定,马上停止“基本消费”的收费。之前不合理收取的费用将以“预存水费”方式存入用户帐户,充抵以后使用的水费,并在辖区内张贴相关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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