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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拒赔偿 “老赖”领刑一年半

日期: 2017-04-24 13:15:55    作者: 叶佩林 张倏越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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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年前,贾某某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6672.20元。但贾某某长期拒绝履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近日,游仙区法院以被告人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4月22日,游仙区法院对杨某某诉被告人贾某某、尚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贾某某、尚某某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6672.20元。判决生效后,贾某某未履行判决。

    2010年6月28日,杨某某向游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2月24日,游仙区法院立案执行。

    2011年11月1日,贾某某被游仙区法院决定拘留15日。2013年9月10日,贾某某再次被游仙区法院决定拘留15日,但贾某某依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

    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被拘留两次,贾某某还是不愿履行生效判决,他是不是没有能力执行?经法院查明,2010年,贾某某将肇事的轻型自卸货车以4万余元转卖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贾某某在游仙区某镇和某村修建有一栋两层楼房,在一楼开设超市及麻将馆经营烟草生意,并为其女购买轿车,其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

    游仙区法院将贾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一案线索移送游仙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移送至游仙区检察院。公诉机关认为,贾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经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对民事判决书不服,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案被执行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却以不服判决为由,长达7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在经过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为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尊严和效力,打击犯罪,对此行为应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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